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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严查生产企业无认证生产、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数量进行测算,按照统一号牌式样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按规定时限开展登记上牌工作。
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督促快递、外卖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引导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罚。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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