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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随着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即将来临,为隆重纪念这一重要节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中消协今年确定的“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投诉受理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并将今年3月份确定为“消费维权宣传月”。
2021年,全市各级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机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承“消费者至上”“消费者优先”原则,牢固树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理念,维权手段得到进一步优化、维权成果社会影响力大幅提升。
问答实录
问题1:今年我市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能详细介绍一下年主题的重点工作安排吗?
石家庄市政府保护办办公室副主任、市消费维权服务中心主任 马臣堂:
消费维权年主题由中消协发布,自1997年开始,已经走过了整整25个年头。年主题内容鲜明、贴近时代,更贴近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诉求。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围绕年主题,今年各级消协组织将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年主题宣传,协同各方力量,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夯实消费公平基础,引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消费,促进可持续消费。二是强化维权热点问题的政策法律分析与议程设置,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虚假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安全等案件加大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工作统筹指导力度。三是围绕新能源汽车、网络游戏、校外培训、老年消费、未成年人消费、残疾人消费、农村消费、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式消费、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消费监督活动。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协作,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继续推进网络消费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信息需求。五是推进消费投诉信息综合利用,推动将投诉渠道建设纳入基础公共服务,严格投诉协同处置规则和属地责任,提高消费纠纷化解效率,加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力度,综合运用职责解决重大、疑难案(事)件,联动开展民生重点行业企业的投诉分析,守护安全底线,共促消费公平。
问题2:请问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有哪些具体举措?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杨喜荣:
针对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关活动安排,我局制定了《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宣传活动方案》,从系列宣传活动、进行新闻发布、法律咨询服务、收看“3·15”晚会、参加媒体访谈咨询、强化执法以及信用监管等7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并于3月8日至15日将在栾城区商博广场、藁城区人民广场、元氏县信誉楼、赵县信誉楼、长安区泰德汽车园区、正定县瑞天购物广场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同时,为营造安全放心网络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网购的公平消费权利,出台了《关于“举网剑保权益”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依托河北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和石家庄市指南针智慧监管自助平台,着力围绕民生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药品、老年人消费等消费维权热点开展专项(定项)网络监测。同时综合运用网络巡查、现场检查、电子取证等方式全面收集线索和证据,扎实推进“涉网”诉转案的查办。还有,就是不断强化政企协同治理。市局将指导各县(市区)局与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日常及3·15期间网络消费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最大程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典型案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典型案例
2021年全年,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共受理各类信息279635件,其中咨询179196件,投诉63447件,办结62810件,案件办结率为98.99%;举报36941件,办结36673件,案件办结率99.2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1.05万元,表扬51件。
在我局官网公示行政处罚案件55件,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21年8月3日,按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案件线索移送函,某药房自2020年上半年起从柴某个人处购进药品,柴某未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书等相关资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为个人非法经营药品。2021年8月5日,我局联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西三庄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二者均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发现38种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票据以证实购药渠道的合法性。
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柴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38种药品共计2159盒(瓶);2、没收违法所得2637元;3、处罚款227363元。罚没合计230000元整。
【案例二】
2021年3月22日,石家庄市民武先生投诉,其花费120万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行驶三十天后出现转向助力失效,找到4S店石家庄中升之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要求退车,4S店答应只能给其维修,武先生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解,经查看武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至故障发生时三十六天,行驶公里1200公里。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先生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或退货。最后经过执法人员调解,4S店免费为武先生更换了一辆新车。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游投诉调解案例
一、案例简介:陈女士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周边一日游过程中,因自己不小心跌伤,造成右臂一处骨折,治疗一个月花费药费7万余元。当时因陈女士不愿承担120费用,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返回自行就医治疗,导游告知其保存好票据通过保险报销。报销时,旅行社发现因工作失误,没有为陈女士投保旅游人身意外险,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投诉至我局。
二.调解结果:我局在通过调查核实,多次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旅游法》第61条、《民法典》第1165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指导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沟通,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对陈女士进行理赔。
【案例二】旅游投诉调解案例
一、案例简介:李先生一家五口,通过某旅行社营业网点报名参加该社组织的贵州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纸质旅游合同,团款应业务员小A要求,通过小A个人微信收款码支付。后因新冠疫情,双方协商延期出游。两个月后李先生决定继续出游时,得知小A已经离职,李先生的团款也没有上交该社财务,旅行社对于业务员小A之前的组团行为并不知晓。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或者退还全部团款,旅行社以业务员小A已经辞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退款。李先生投诉至我局,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
二、调解结果:通过调查核实,根据《民法典》第490条、502条、509条、532条、543条规定,业务员小A的辞职,不影响旅行社责任的承担,旅行社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续可向业务员小A追偿。经调解,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全部团款,李先生自愿放弃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双方解除旅游合同。
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
河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7月7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药检定总站《关于查处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函》,对河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取了农药原料台帐、原药购销合同及票据、产品调拨单、农药销售台账、成品出库单、销售票据等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某乳油”603瓶,销售600瓶,销售的劣质农药已全部召回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触犯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地市提供的涉嫌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了“某抗体检测试剂盒”的购货凭证、销售收据及10盒该产品,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批准文号和兽药二维码信息,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进行现场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内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兽药的定义,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某检测试剂盒”10盒、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500元)2.5倍的罚款即375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石家庄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