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机动车拥堵现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机动车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交警大队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街道(镇)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驶入停车场后,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共同维护停车场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交通秩序。
第三部分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街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分类管理,合理优化停车资源。
易堵点位及易堵路段周边、大型商超、医院、机关办公等重点区域及停车紧张区域的公共停车位采取日间即停即收费模式,参照市场定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晚7点至早7点机动车免费停放。其他公共停车场继续保持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第四部分
第五条 探索建设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可以实现私家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公众停车和换乘。
第六条 由交警大队为执法主体,城管、街道(镇)积极配合,成立联合执法中队,增强执法服务能力,对公共区域机动车未按规定线内停车等违规行为加大整治力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