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须立即停产召回
国家卫计委新修订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于2014年6月正式实施。《规范》明确,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会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如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通知的方式、范围等;及时对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有关部门将监督企业,责令其实施召回。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个人查征信报告每年第三次起收费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6月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个人每年查询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元,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目前阶段,收费只针对需要打印报告的现场查询,通过人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和银行网银查询的,暂时不收费。
二手车将进行权威鉴定助消费者维权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对二手车各个部位的检测都规定了量化分值,根据评估最终得分将车辆技术状况分为5个级别。一级车鉴定得分超过90分,意味着车况优良;60分以上不到90分,为二级车;20分以上不到60分为三级车;鉴定总分不足20分为四级车;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的车辆,直接判定为五级车。没有鉴定评估能力的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这张技术状况表作为车辆的鉴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车况与技术状况表内容不符的情况,消费者能以此为据进行维权。以后消费者一看评估分值和星级,就能对车况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而全国主要旧车市场采用统一鉴定标准,也有利于二手车全国大流通。

电信业试点“营改增” 三大运营商短期利润承压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指的电信企业,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该办法明确从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征收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
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将被重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条例有五个进步:一是完善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产品监管加强,对一些低风险产品监管适当放开;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现行条例规定了16项行政许可,新版条例减掉了7项许可;三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四是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等;五是完善法律责任,新条例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实施重罚,货值万元以上的并处10到20倍的罚款。

北京:房产证可以设密码
6月1日起,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所有权证加密服务,自然人房屋所有权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所在区县的登记大厅申请,各区县房屋登记大厅将免费提供密码服务。
沪新版住宅设计标准:4-6层新建住宅将设电梯
上海新版《住宅设计标准》于6月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今后4-6层的多层新建住宅将设电梯,100米以上高层必须设置避难层。此次上海修订的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规定了4-6层的多层住宅也应设电梯,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这是上海首次在设计要求上新增多层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梯的条款。规定还要求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数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部电梯应可容纳担架。

河北:解决农民工欠薪难题
6月1日起,由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研究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切实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难题。
《办法》中规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没有缴存或没有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以后农民工也有了自己的工资卡,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而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
成都:提高购房落户门槛
成都市人民政府已下发《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自6月1日起,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缴纳社保满一年才能落户成都。
《通知》指出,为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都出台了灾后购房入户政策有关规定。现灾后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使户籍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购房入户政策进行了调整。

西藏:通过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西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同时,即将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工作中,对因年事已高而无法带徒授艺的传承人,将对其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