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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印刷包装厂老板郑某和妻子吴某却摊上了大事。因无视法院的判决、裁定,私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2014年6月3日,郑某、吴某被仙居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要从2012年2月说起。郑某为负责人的印刷包装厂因生产缺资,向仙居人王某借款27万元,妻子吴某是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该厂迟迟未还钱,王某一纸诉状将这家印刷包装厂和吴某告上了法庭。仙居法院很快作出判决,由被告印刷包装厂归还王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某负连带责任。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传票不理不睬,也一直不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9月,仙居法院查封了该印刷包装厂的一台胶印机及其他机器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吴某自行保管。财产被查封后,夫妇俩仍然无动于衷,法院随即又做出一纸裁定:拍卖该厂的全部机器设备。
这下,郑某夫妇终于慌了。没了机器,就等于没有了赚钱的来源,再想翻身就难了。二人商量后,找来一个叉车司机,将厂里一台价值130万元的胶印机偷偷运到了四川省乐至县。
2013年4月,评估公司对这批设备进行评估时,自然发现少了一台最值钱的胶印机。种种迹象表明,这台胶印机被两被执行人私自转移并隐匿。
法院多次电话责令交还查封财产,两被执行人一直拒不交出。2013年4月25日,仙居法院认为郑某、吴某的这一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时,夫妇俩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还清了欠款。不过,虽然执行案件了结了,两人仍不能逃脱刑事追究。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吴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两人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遵纪守法引以为戒
其实行业里像郑某夫妇这样的“法盲”还有很多,因为不懂法往往疏忽大意,“任意妄为”,一旦被量刑又追悔莫及。那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呢?
首先,我们来一起了解下何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是否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并非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即可依本罪处罚。
涨姿势了吧,其实类似拒执且藏匿被法院查封财产的,一直都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如果接受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的第三人是恶意(即明知是被执行的财产依然接受)的话,可让律师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购买二手机器的也要注意这一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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