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华东、华中4家包装厂遭法院拍卖

【看点】据潍坊日报11月18日报道,山东诸城市一纸箱厂因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接受了第三方贸易公司开具的发票,在无形中构成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最终,诸城国税稽查局依法向该纸箱厂追缴增值税税款110多万元,并按规定处罚款、加收滞纳金56万多元。以此为鉴,纸箱厂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千万要谨慎。否则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甚至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
因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箱厂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

近日,诸城市公安局经侦队到该市国税局取证诸城某纸箱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经核实,为该纸箱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贸易公司并未销售相关货物,这一“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引起了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的关注。
根据这一线索,稽查局组织检查人员调取了该贸易公司的账簿资料,并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归集分类,按照客户名单逐一进行了核对,发现该纸箱厂并未与该贸易公司存在贸易往来。该局工作人员紧抓这一线索,利用关联信息顺藤摸瓜,最终搞清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该纸箱厂从个体供应商处购置劳保用品,而这些供应商却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奈之下,他们便找到了诸城市某贸易公司,商定由该贸易公司为纸箱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个体供应商则将税款和报酬通过银行支付给贸易公司,一条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就此生成。
纸箱厂被追缴增值税税款110多万元
诸城国税稽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认定该纸箱厂的行为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据此,该局依法向该纸箱厂追缴增值税税款110多万元,并按规定处罚款、加收滞纳金56万多元。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受到严厉处罚

收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而纳税人接受专用发票会受到以下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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