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门寺始建于东汉末年,距今约已有1700多年历史,有“关中塔庙始祖”之称 。因其出土的佛指舍利和大量珍贵文物而闻名于世。北周以前寺名为阿育王寺,自唐代以后,寺院定名为法门寺,后虽有更改,但仍以法门寺名扬天下。
寺院“住持”称谓考
作者:王荣湟
作者简介 王荣湟,男,1988年生,福建晋江人。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就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就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获历史学硕士、中国史博士学位。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教于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国学系。2019年3月至今,为暨南大学文学院中外关系所讲师。著有《袁崇焕全传》(独撰)、《明朝宗教》(参编)。已在《世界宗教研究》、《宗教学研究》、《清史研究》、《社会科学战线》等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明清史、中国佛教史。
摘要:“住持”在佛教经典中原是护持、传承佛法之意,到了北宋中后期始成为寺院首脑的职位称谓。南宋初年,在政府行政命令影响下,以“住持”指代寺院首脑成为普遍惯例。晚唐五代宋初禅宗所说“住持”原指禅寺独特的组织管理模式,并非寺院职位:随着“住持”名位化为寺院首脑的职名,领导禅寺的长老也被称为“住持”。
关键词:寺院;住持;佛教;称谓
“住持”是近世中土佛教寺院的最高职位。作为寺院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它集各种权力于一身,地位堪称尊崇。然而关于“住持”称谓来源,学界说法不一。有人认为“住持”之职是百丈怀海改革中古寺院组织的结果;有人认为“住持”寺职出现于北朝后期而盛行于唐;另外还有确立于五代时期、南宋时期两种说法。那么,“住持”作为寺职称谓究竟始于何时,它如何发展而来,禅宗和“住持”职位的形成又有什么关系呢?本文试图理清“住持”由“护持佛法”的内涵转变为寺职的发展过程,并对上述诸问题作出解答。
一 “住持”原始含义
“住持”一词可溯源至三藏经典。《七佛经》载:“尔时,世尊说此偈己,告苾刍众言:‘汝等谛听!毗婆尸佛、尸弃佛、毘舍浮佛,乃至我今出现世间,住持教化,宣说法教,调伏有情,戒行仪范,受持衣钵,求证菩提,无有少法而各别异。”《大般若波罗蜜多经》载:“善男子等,若修般若波罗蜜多,不欲住持一切佛法,不欲调伏异生法等,甚深般若波罗蜜多。于诸佛法、异生法等,不欲增长及调伏故,于一切法无分别故。若如是修,名真修学,甚深般若波罗蜜多。”由这些经典记述可见,“住持”一词在根本佛教时代已出现,其梵文原义指护持、传承佛法,使正法常住。故佛学辞典释“住持”义为:“安住于世而保持法也。”
梵行常住责在出家、在家二众,故佛教有“住持王臣”、“住持僧”的说法,其中出家众尤为关键。《法苑珠林》卷三十《住持篇·述意部》云:“夫法不自弘,弘之在人。人通邪正,法逐人讹。将欲住持三宝,必须德行内充,律教一宗,兼先谙究,不惮劳苦,不好声誉,令遐迩道俗欣心有据,界中行者慕崇进业,缁素相依,法得久住。”佛法需要依靠出家僧众来宣传、发扬,以宇宙真谛和精神感染力使道俗皈依,因此中土教典所谓“住持”主要指僧人维护、扶持佛教永世不灭的涵义。《历代三宝纪》卷一二称:“末代住持,由乎释种:像运建立,寄在帝王。”《南海寄归内法传》称:“夫教授门徒,绍隆之要。若不存念,则法灭可期……必能准教奉行,即是住持不绝。”可见,中古时期的佛教文论、僧传、辞典等文献凡提及“住持”一词,都是指这一内涵。
二 驳北朝唐代已有“住持”寺职说
谢重光先生(谢重光,福建师大社会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关于“住持”的释义》)认为“在六世纪前期或中叶,南方和北方的寺院都已出现了‘住持'之称”,其依据是《金石萃编》收录两方开元间立唐碑:其一,卷七七《少林寺碑》有云:“稠禅师探求正法,住持塔庙”;其二,卷七八《东林寺碑》中云:“泊梁有崇禅师者,传灯习明,安心乐行,指拳犹昔,薪尽如生;次有果、胜二法师,僧宝所软,克和止观,法物为大,用继住持。”僧稠是与北齐文宣帝同时期的少林寺禅僧,他“住持”少林寺和东林寺在北朝后期。“果法师”未知何指;“暀法师”即道暀,《续高僧传》有传,他于隋开皇年间“远届庐岳,止东林精舍”,“弘道度人”。这两处“住持”只是驻锡寺中弘化佛法之义,若将其当作僧职,证据恐不充分。
谢先生还认为“唐前期住持作为僧职已在包括京洛、江南、荆楚、四川等地在内的全国广大地区的寺院行用”。其立论史料依据如下:
其一 建于贞观年间的《淤泥寺心经幢》题名有“住持僧三藏比丘号秀峰禅师”;
其二 造于垂拱年间的《慧颐塔记》称:“有慧颐禅师,在此山门,住持五十余载”;
其三 《宋高僧传》卷一八《唐嵩岳少林寺慧安传》称永淳年间慧安还玉泉寺,“时神秀禅师新归寂,咸请住持,安弗从命”;
其四 同书卷一九《唐成都净众寺无相传》称至德元年(756)无相临终之际,“或问之曰:‘何人可继住持乎’,乃索笔书百数字”;
其五 同书卷二四《唐湖州法华寺大光传》称唐肃宗颁布诏令,“许天下名寺意往者住持,令中官赵温送于千福寺住持经道场"。
这五则材料都有“住持”一词。第一则编者王昶加有按语:“按此幢题记不类唐人所为,顾亭林(指顾炎武)疑为后人伪刻,是也”,即是说该经幢题记有伪托之嫌,所以不能作为证据;其余四则“住持”依然是作为济度群生、护持佛教的动词函义出现,并不能证明唐前期“住持”已作为寺职普遍存在。
我们认为唐代基层寺院未有“住持”职位。这一论断有两个理由。
其一 如果当时寺院存在“住持”一职,那么在众多僧传、碑刻等文献中应体现出来;可是遍检唐及以前的内外典文款,凡涉及“住持”一词都是表示“住持佛法”的动词涵函义出现,并非作为名词的寺职。有的碑文落款有“住持僧”字样,“住持僧”的说法带有名词意味,但直接将其理解为寺职嫌于武断。更何况,有个别所谓唐碑落款有“住持僧“字样,往往是后人伪托。如《金石萃编》卷九八录篆书《李阳冰书般若台》,落款题“大唐大庙讳七年著作郎兼监察御史李贡造,李阳冰书,住持僧惠摄”,末后“住持僧惠摄"却为正书,不伦不类,明显系后人添补。又《粤东金石略》卷一录《光孝寺菩提树发塔记》,称“勒石于仪风元年丙子,法性寺住持僧法才立”,唐代避高祖李渊之父李昺名讳,“丙”避改为“景”,塔记仍作“丙子”,不可能是唐人所刻,而是“明万历壬子重刻”,因此也不可信。
其二 唐代历史文献中只提到中土基层寺院存在三纲及监寺僧官。
唐代政书、法典等文献仅载录唐代寺院立有职在“纲管众事”的三纲基层僧官,如《大唐六典》卷四《祠部》载:“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充之。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未见“住持”名位。日僧圆仁于开成、会昌年间入唐求法,曾谈及唐代基层僧官:“凡此唐国有僧录、僧正、监司三种色。僧录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督管内,监司限在一寺,自外方有三纲并库司。”所谓“监寺”是“由总监院派到各寺具体监察一寺僧务的官员”,与三纲“地位平行而相互牵制”。圆仁所到访寺院往往有三纲、监寺僧,却通篇没有提及“住持”僧职。此外,敦煌文书反映的晚唐五代敦煌基层佛寺管理机构依然是传统的三纲,并无“住持”。这种种现象表明“住持”并非是唐代的基层僧官,也绝非所谓“寺院的最高僧职”。
一些佛教文献中有僧人被延请、任命而“住”于某寺的记载。如《续高僧传》卷一七《隋京师清禅寺释昙崇传》记载,隋初敕名德住持大兴善寺,昙崇“即预百二十僧,勅住兴善,寻复别勅令宰寺任,重勤辞逊,又不受之”。“宰寺任”也即“知寺任”,是指担任上座、寺主、都维那的僧官,昙崇被“勅住”寺中,却推辞任命。同书卷二二《洛州敬爱寺释昙光传》载:“会东都盛德须有住持,以光有素德,景行难拥,遂勅召住天官寺。又以教受新成、众徒胥集、纲管之任非人不传,因又召为寺之上座,绥抚清众,不肃而成。”昙光生活在唐初,他被“勅召住天宫寺”,又被授予上座一职以教授、管理寺众。昙光与昙崇的例子表明僧人“住持”于某寺应作“驻锡”之解,只是一段时间住止某寺,对驻寺起到“教化群生”、弘扬佛法的过化职能,并非负责“纲管徒众”的基层寺院僧官。
一些文献还出现“住持大德”、“大德住持”的说法。如《粤东金石略》卷一载《宝历石幢》,立于宝历二年(826),落款有“法性寺住持大德兼蒲涧寺大德僧钦造书”字样:《法苑珠林》卷六二载,南朝梁梁州招提寺沙门释琰“善弘经论,匡究佛法,为大德住持。年逾九十,命卒于寺”。“大德”原指官方赐予行满德高僧人的荣誉称号。所谓“大德住持”、“住持大德”指住于某处、助佛宣化的大德,也并非是一种职位。
三 宋代“住持”的职位化
有学者认为五代时“住持已作为一个寺职出现在丛林中”,其主要依据是《金石萃编》和《八琼室金石补正》所录多方五代碑刻;广顺三年(953)立《广慈禅院残棵》有“禅院僧道清住持”字样;天祚二年(936)制《龙寿院光化大师碑铭》署“住持院主僧道归”;长兴二年(931)作《华严院主神致题字》中记“华严院住持主沙门神致”;广政二十年(957)立《再兴报国院碑记》云“住持沙门绍(下泐)”。其实,这几则材料的“住持”仍是住持佛法之意,“院主”才是实质性寺职。《全唐文》卷八五○有天福二年(937)立《东岳冥福禅院新写藏经碑》中云:“是院先有主者僧顺公……与先院主僧道言相继住持六十余载”,可为证明。不过,“住持院主”、“住持沙门”复合词的出现,或许反映出“住持"前缀化的趋势。
到了北宋,作为前缀语素的“住持”与表示基层寺院僧人职位、身份的词根所组成的复合词在文献中比比皆是。以《金石萃编》所录北宋碑刻为据,“住持沙门”、“住持某”、“住持赐紫某”称谓者有:卷一三二录《零陵县华严岩诗刻四段》作于康定元年(1040),落款题“开山住特沙门(疑阙)”:卷一四一《草堂寺诗刻二段》立于绍圣二年(1095),题“住持赐紫僧绍利立石”,等等。所谓“赐紫”指赐予紫袈裟,是僧人荣贵的地位象征。“住持讲经赐紫”、“住持讲经论”、“住持讲经论传戒”称谓例子有:卷一三七录立于熙宁十年(1077)的《唵字赞》题“京兆府住持十方福应禅院讲经论传戒沙门惟果立石”;卷一四○录《草堂寺题名二十七段》,立于绍圣二年(1095),题“住持讲经赐紫僧☐☐立石";卷一四七《重建光济寺记》作于政和六年(1116),题“光济寺住持讲经论僧惠严、管句僧洪禧等立石”。引文中“讲经论”是“讲经论首座”简称,指寺院“上座”、“首座”;若职名加上“传大乘戒”、“传戒”,则具传戒职能。“住持传法沙门”称谓有数例:卷一四二《三十六峰赋》立于建中靖国元年(1101),题“住持少林禅寺传法沙门清江上石”;卷一四三《楞严经偈》立于崇宁元年,题“住持传法净照大师赐紫仁☐立石”;卷一四七《重修荐福寺塔记》作于政和六年,落款题“劝缘住持传法沙门永明立石”。所谓“传法沙门"指具有传付正法资格的长老、法主。“住持院主”、“住持寺主”"称谓有两例:卷一四二《合阳县戒香寺碑》立于绍圣四年(1097),落款题“住持戒香寺主僧文才”:卷一四六《净安寺钟款》立于崇宁四年(1105),题“住持院主僧惠”。
北宋佛寺基层僧官仍依循唐代的三纲制度,兖州龙兴寺嘉祐八年(1063)碑反映出北宋大寺院一般置有上座、维那、寺主、院主、次院主、供养主、讲经论沙门、讲经沙门、传大乘戒讲经论沙门等职位。与上述北宋碑刻相比较,便可发现碑刻中“住持”并不表示寺职,而只是前缀语素。“住持”前缀化一方面导致词汇本身的名词化,但另一方面也必然削弱住持佛法的原始含义,如北宋中期契嵩禅师所说,“住持也者,谓藉人持其法,使之永住而不泯也”,只有善于修习三学、治理僧团庶务者才可称为“住持”;然而“吾人儌幸,乃以住持名之,势之,利之。天下相习,沓焉纷然,几乎成风成俗也",他认为当时人在称谓用语中普遍使用“住持”是受世俗利益所诱导,会严重损害佛法的神圣性。
《禅苑清规》成书于崇宁二年(1103),其中规定禅寺首脑是“住持人”,个别行文“住持”、“住持僧”。《禅林宝训》成书于淳熙年间(1174~1189),所载北宋中后期禅师法语训说提及禅寺首脑往往也有“住持人”、“住持者”、“住持”的说法。这就表明,到了北宋中后期,“住持”的名词化、职位化起码在禅寺中已经基本完成了。
不过,“住特”完全成为寺院首脑的职位称谓在于两宋之际。《云麓漫钞》卷六载:“汉明帝梦金人,而摩腾、竺法兰始以白马驮经入中国。明帝处之鸿胪寺,后造白马寺居之,取鸿胪寺之义。隋曰道场,唐曰寺,本朝则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总称主首。宣和三年,禁称主字,改曰管勾院门、同管勾院门事,供养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建炎初,避御名,并改曰住持。”宣和为宋徽宗年号,其令寺院不得称主事也有记载是徽宗政和年间。由此可知,寺院主首原称寺主、院主,北宋微宗年间将其改为“管勾院门事”,庵主称作“住持”。南宋初,为避高宗赵构名讳,又将“管勾院门事”改作“住持”。北方金国统治地区不受此影响,故寺主、院主仍作“管勾院门事”。
在政府行政指令影响下,南宋历史文献普遍使用“住持僧”、“住持人”、“某寺院住持某”等说法。这意味着“住持”作为寺院首脑称谓已固定化、统一化了。
四 禅宗与“住持"的关系
有一影响甚广的观点认为“住持”是经百丈怀海改革后的禅寺主管职位。这一观点主要依据是《敕修百丈清规·住持章》载:“佛教入中国四百年而达磨至,又八传而至百丈,唯以道相授受,或岩居穴处,或寄律寺,未有住持之名。百丈以禅宗寖盛,上而君相王公,下而儒老百氏,皆向风问道,有徒实蕃,非崇其位则师法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
所谓“百丈以前无住持事”,是指早期禅僧团的生存实态。北朝禅僧团出现后,主要表现为两种组织形态。第一种是“隐于深山穷谷,一旦腥膻发路,四方学者,裹粮相从,以觊一言,脱去生死”,以居无定所、消影山林、托钵乞食、苦行苦修为特征。第二种是寄居律寺的定居受供生活,“其所化之众,唯随寺别院而之处也称居,且无异制”。唐初禅宗形成后,“道信禅师住东林寺,能禅师住广果寺,谈禅师住白马寺,皆一列律仪,唯参学者或行杜多,粪扫五纳衣为异耳”。其中,禅律合居的共住形式是早期禅僧团主要的社会存在形态。在禅僧团并未独立的情况下,当然也就没有“住持”之事。鉴于禅律共住不利于修行方法独异的禅宗发展,百丈怀海“别立禅居”,作为禅僧共住组织,并制定符合禅宗戒律思想的清规轨则,从而奠立“与律不同”、“禅门独行”的丛林制度。所谓“百丈以后始有住持”就是从禅僧团独立和禅门清规形成这个意义上说的。
道诚《释氏要览》有“禅住持”、“律住持”条目,“禅住持”即“禅门住持规式”,“律住持”指律寺三纲制度,可见晚唐五代宋初禅宗所说“住持”主要指禅寺独特的组织管理模式。唐末义存禅师住福州雪峰禅院,于光化四年(901)立“住持规制”七条,称:“右件条约、住持之事,仰纲维、主首及僧徒等,共相遵守,不得违越,终而复始。”开平二年(908)义存禅师遗诫则说:“佗后住持,并依芙蓉先师规制。”不难看出,义存禅师所说“住持”是指禅寺领导管理体制,并非指寺院领导僧职。
禅寺中的最高领导职位是长老。长老,又称“耆旧”“老宿”“耆宿”“尊宿”,原指僧腊在50以上的老僧。禅宗建立独立的丛林后,在三纲之外另设长老一职:“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由此长老变为训领学众的固定寺职。《祖庭事苑》称:“今禅宗住持之者,必呼长老。正取《长阿含经》有三长老中所谓了达法性、内有智德之人,以训领学者。”长老有特定名号,以开示学众、常转法轮为职责,且有固定居所“方丈”,辖下还有侍者、首座、寮司主事等寺职,这些事实表明长老是禅寺中实在的职位。在唐五代历史文献中,长老又称为尊宿、堂头和尚、山头和尚,并无称其为“住持”的史料记载。可见,认为“住持”是禅宗丛林改革后出现的主管寺职的说法似为不可信。
以长老为寺院首脑的禅寺领导管理制度与中古佛寺三纲制度有很大不同。“三纲”是中古基层寺院领导管理机构,其中上座是“维持法网”、“指导僧众修学”的耆宿,寺主职在“纲管僧徒,统理寺务”,维那则负责维持僧团秩序、主持法会佛事。唐中期禅宗丛林改革后,禅师和禅众从律寺中独立出来组成禅寺;参与禅会的禅众一律俗称“上座”,禅师耆宿则以人天眼目的宗教领袖身份成为禅寺领导职位——长老,并与禅众建立起师徒关系。然而,在一般律寺中,师分经师、论师、律师、禅师,学众也有经律论三学和禅学之分,三学和经律论师处于主导地位,禅师和禅学处于附属地位,这与禅寺的领导管理制度差别很明显。
早期禅寺长老不亲理寺政,由院主负责管理僧众、处理庶务。随着丛林组织制度的完善,长老逐渐集行政权力于一身。到了北宋,“近代主者自恃才力有余,事无大小,皆归方丈,而知事徒有其虚名耳”,长老以表法的象征的特殊地位,逐渐加强其管理寺院的实际权力,从而成为全方位领导寺院的首脑。此外,院主作为知事僧首职,在北宋丛林中依然职在总领寺务,不过其职名改为“监寺”,“所以不称寺院主者,盖推尊长老”,这种称谓变化反映出长老权力的提升和权威地位的最终确立,长老实际上成为寺院内部管理和官方外部管控所共同认定的寺院首脑和负责人。原来属于三纲的上座和都维那自中唐以来已分别演变为“首座”、“维那”,成为禅寺中的一般僧职,其职名和职能都有所变化。监寺、首座、维那之外,禅寺中还有典座、直岁、库头、书状、藏主等等知事、头首职位,分别负责寺中大小事务。显然,北宋禅寺长老制度是以长老独尊制取代中古寺院三纲的分工共治制,它的职位设立以及权力扩张实质是中古至近古寺院组织职能的重构和调整。
到了两宋之际,随着“住持”名位化为寺院首脑的职名,禅寺长老也被称为“住持”。在成书于南宋、元代的禅宗清规如《丛林校定清规总要》《禅林备用清规》《敕修百丈清规》中,“住持”词汇的出现频率已远高于“长老”,显然“住持”称谓已被道俗普遍接受。不过,在元明清的一些历史文献中,还有“寺主”、“主僧”、“主首”等称谓存在,这种语言现象其实是文化事物演化过程中的习惯遗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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