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筹荟联合创始人丁婕表示:“同筹荟是一家集股权众筹、资源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等多种众筹模式于一体的国内最安全高效的综合众筹平台,同筹荟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为全国中小型企业筹集资金,解决困境,突破瓶颈”!
近几年,股权众筹很火热,讨论的也很激烈,从概念上来讲,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使用互联网是它的核心特征。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使用互联网在法律上有没有特别意义,要看这个互联网会不会导致法律性质上重大的突破。
从交易本质来看,众筹就是向公众募集资金,不管你是用互联网还是用广播电视,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就是向公众融资。在任何国家,向公众融资都是受到法律严格监管的事,不管是在美国、日本、德国,都一样。
股权众筹的性质是向公众筹集资金,这就将其纳入了传统证券监管体制之下。但这个传统的发行监管体制成本很高,股权众筹显然走不通,因此必须寻求豁免。但问题就是互联网带来了什么突破能够让其取得豁免?也就是股权众筹有什么特殊性可以解决掉刚才讲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不需要监管。对于互联网降低了信息交流沟通的成本大家没有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互联网能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投资限额是股权众筹的法律逻辑,不过,这个逻辑不是来自于互联网。投资限额这个制度是传统私募监管制度发展的结果。传统私募监管发行方式―不能公开宣传;然后要监管投资对象,就是特定对象。什么是特定对象呢?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其实条件很简单,就一个标准,这些投资者自己能够保护自己。法律监管公开发行、强制投资者披露信息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如果投资者有能力获得信息,或者不获得信息也有能力自己保护自己,这些监管要求就可以豁免掉。投资者如果能自己保护自己,就不需要证券法的保护了。
传统上认为有两种类型的投资者是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一种是特殊关系,就是跟发行人有特殊关系,比如投资者是发行人企业的高管,或者是董事长的丈母娘。尽管这个丈母娘大字不识、什么数据都看不懂,但是她足以保护自己,因为她跟董事长的特殊关系。另外一类是有成熟经验的投资者,他自己有风险识别能力,有能力自己保护自己。这两类投资者都是理论上能够自己保护自己的人,但问题是这两类界定标准都很难实施。什么样的特殊关系足以保护自己?显然不是所有董事长的丈母娘都足以保护自己,这需要在具体情境中去讨论。什么样的投资经验才能构成成熟投资者?这使得这些标准都没有客观划定,只能在个案中去讨论,所以实践中就没法用,发行人发现不确定性太大,就像现在我们对非法集资的标准一样。
财富标准在理论上带来很大问题:有钱不等于他有成熟的投资经验。为什么有钱就有了风险识别能力,有钱就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实践中,美国几次讨论说要把财富标准取消都不能成功,最多改一下怎么根据通货膨胀调整一下财富标准,怎么样对净资产要求提高等。理论上对财富标准的采用有很多解释,一个比较为大家所接受的解释是说:为什么用财富标准界定私募?不是因为富人有风险识别能力,而是因为他有风险承受能力,他虽然不能辨别项目是否欺诈,但是投资失败了,他不会跑到你这跳楼,不像中国大妈一投资失败就去围证监会,富人不这样,他有钱,他输得起。
在这个理论下接着讨论就会发现,如果用风险承受能力来界定投资对象或者所谓的特定对象,马上就会发现传统的私募监管是不对的。传统私募监管限制公开劝诱,但如果投资对象全部是有风险承受能力的,那公开劝诱的禁止就没有必要。虽然公众会看到筹资的宣传广告,但他没有能力来投资,不会受到欺诈。所以不需要公开劝诱禁止。
另外,既然讲风险承受能力,就一定是相对的概念。净资产100万,投10万损失了对你没有影响;那如果净资产只有10万,但如果只投资1万,那损失了也没有很大影响。所以,风险承受能力一定是相对的概念,不限于富人,完全可以扩展到所有人。在这个基础上,投资限额才扩展到了股权众筹。现在公募股权众筹概念的核心落脚点就落在这儿――虽然豁免它向公众融资,但有投资限额规定。扩展到公众的前提是每个公众的投资额度都有限制。
在传统的证券监管理念下或者逻辑下,我们可以把股权众筹区分成三种,一种是“公募众筹”,它有额度限制,美国法上100万美元,有信息披露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另外一类叫“私募众筹”,它没有额度限制,没有信息披露要求,只有发行对象的限制,要求必须是合格投资者。第三类我叫它“大额公募众筹”,是传统小额豁免的扩展:发行金额限制,但非常大,已经扩展到5000万了,投资者人数很大,没有资格限制,但有投资额度要求,然后有一些信息披露要求,会比公募众筹要求多一些,成本高一些。
这三类股权众筹在未来会是什么样的市场格局呢?从商业逻辑来讲,我认为,发行人会更喜欢私募众筹,因为成本相对低一些。虽然有投资资格要求,但实际上大家知道任何社会财富的分配都是不均匀的,富人掌握社会大量财富,所以即使只针对这些富人融资,实际上完全能够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我认为私募众筹的前景更好一些。
公募众筹可能只适于一些特殊的产业,好比刚才讲的电影众筹。像电影这样一些消费类的、服务类的业务可能更适合公募众筹,可以在事前锁定它的消费者,所谓的粉丝经济。其他像高科技企业不太会愿意走这条路,因为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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