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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周天鸿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益众筹”等新兴慈善方式入法,草案应对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个人从事慈善活动作出规范。
前天,历经10年、几易其稿的草案终于面世,其中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并对慈善组织的权责等,作出了细致规定。
对此周天鸿提出,草案对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进行的慈善行为规定不足,“整个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组织法,以慈善组织来形成这部法律的总体框架”,他说,草稿对除了慈善组织外相关的条款较少,自然人、法人的慈善行为有哪些义务、哪些权益,尚不明确。
周天鸿认为,虽然目前“公益众筹”的比例不大,但“公益众筹”是慈善文化的表现形式。通常来说,慈善事业参与者由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组成。但对公益众筹而言,还包括众筹平台,特别是“公益众筹”的边远效益中间效应的受益人,以及捐赠众筹、回报众筹等,但上述内容草案并未涉及,他建议草案补充写入“公益众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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