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融资有啥要求?
1.股权众筹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据此,在进行如下定性后事实上已经排除了向不特定人进行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的推介的可能性,以及将最终的投资人人数超出200人的可能性。
2.项目主体须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目前我国将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据此,中小微企业为依据前述标准,在大的框架范围项下再进行具体区分的相对概念。
3.众筹项目需要符合五项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这五项基本条件,作为融资者应履行的职责。
4.在其他平台已进行众筹的项目不得上线。
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者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问题二:谁可以投资?
1.确认了注册用户可以视为特定人并进行投资。
如上所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将其投资人范围限缩在了特定人的范围之内。此外,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并规定平台应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结合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针对之前众说纷纭的关于"注册是否得以作为特定化投资者的主要方式"的问题,监管机构基本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2.将105号文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一以贯之。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5号文’)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作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所需任意满足的各项条件之一。其他标准中类似于"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等标准也基本与105号文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精神一致。
3.变相留出了小额投资者的活口。
除上述情形外,征求意见稿亦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投资者"作为合格投资者所需任意满足的各项条件之一,这给低于100万元的小额股权众筹投资留下了一定的活口与出路。
4.总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募集期可以通过专户安排实现资金沉淀。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述规定并未明确专户的具体归属以及监管/托管要求。但可以肯定的是,证监会已经正视并认可了在具备专户监管安排项下的募集期以及资金沉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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