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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发展的他山之石:美国JOBS法案

股权众筹发展的他山之石:美国JOBS法案 同筹荟TCH
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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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同筹荟 法案对融资条件、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限额、对融资者和众筹平台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带来如下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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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对融资条件、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限额、对融资者和众筹平台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带来如下积极影响:

(一)推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为了允许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确立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JOBS法案第302(a)条款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款规定作出修改并增加了4(6)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众筹融资若满足一定条件可不必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进行注册即可进行股权融资,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权众筹地位 。股权众筹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在充当中介的经纪人必须已在SEC进行注册、融资者每年通过众筹平台募集的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且规定投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

(二)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

JOBS法案对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和融资者的应尽义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投资者方面,该法案根据年收入或净资产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数额上限,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元者,可投资金额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5%;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10万美元者,可投资金额为年收入或净资产10%,但无论年收入或净资产多高,其投资金额均不能超过10万美元 。融资者方面,该法案4A(b)条款中规定了融资者的4项义务,即向SEC备案及对投资者、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向SEC及投资者提交企业年度财务和运行报告的义务、不得以广告形式进行促销的义务、与投资者达成补偿促销者协议的义务 。通过对融资者义务的规定达到融资过程透明化,减少信息不对称,最终实现股权众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义务

JOBS法案4A(a)条款对股权众筹的中介机构提出了要求,主要表现在十个”必须”:要求股权筹资的中介机构必须在SEC登记为经纪人或资金门户;必须向投资者揭示融资蕴含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教育;必须按法案规定向SEC和投资者提供相应信息、履行披露义务;必须在一家被认可的自律性协会登记并受协会约束;必须采取措施防范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的欺诈现象;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必须确保投资者没有超过投资数额限制进行投资;必须确保融资目标未实现时将所筹资金退还给投资者;必须限制对促销的补偿;必须限制中介机构与融资者产生某种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

笔者通过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和法律风险的分析,试图从制度层面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进行审慎的考量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股权众筹尚处起步的阶段,需要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重新进行考量。第一,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界限问题。非法集资类犯罪保护的客体往往是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只要在不侵犯该客体的情况下,通过正当途径募集资金用于货币、资本以外的生产经营,都应该属于合理的集资行为。第二,实施效果问题。民间生产生活中有大量的资金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无法得到满足,便基于信任通过达成合意的方式进行借贷或投融资,只要不损害国家管理的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行为刑法不应过多地干预。

(二)推进《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的修改

证券法立法宗旨不仅在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在于鼓励投资兴业。美国JOBS法案针对不断发展的股权众筹,所采取的措施不是用法律的枷锁将其束缚住。证券法应当适时地作出修改,在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引导,对有证券公开发行的条款作出适当修改,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同时增加相应的有关投资者、融资者、众筹平台的条款,明确其权利义务,规范其市场行为,以保证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金融市场秩序稳定。

(三) 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并明确其投资权限

难以避免部分投资者会在尚未认清风险或受投资回报引诱的情形下进行非理性的投资,同时在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的作用下这种盲目性和非理性会不断地蔓延。因此,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如收入水平、交易记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进行分类 ,并按照不同的类别设定投资者的投资权限,达到控制投资者损失,稳定金融市场的目的 。据了解,目前我国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融资的项目或企业其融资总额一般在50-500万元之间,可投资项目达到1780多个,融资需求将近50-70亿元。考虑到投融资现状,笔者建议,建立以年收入或净资产为基础,投资损益记录为附加的复合分类标准。分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下、12-50万元、50万元以上三类投资群体,并规定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15%、20%,最高不得超过50万。同时,将以往投资损益记录情况作为附加分类标准,若上一年度投资净收益为正,则该年度投资金额占年收入的比例可向上浮动3-5%,若上一年度投资净收益为负,则该年度投资金额占年收入的比例需下调至少5%。最后,还需设定融资者股权众筹的最高融资额。融资者每年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所融资金不得超过500万元 。

[作者: 杨东 | 来源: 未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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