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公司设立之时的股权结构安排,以及公司发展中的股权结构调整,需谨慎行事!正谓,创业不易,股权结构的设计,更不易。但,正因不易,才更需我们用心去做,并尽力做到极致!
案情介绍:A公司是一家初创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三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其中,甲股东持有A公司40%的股权、乙股东持有A公司30%的股权、丙股东持有A公司30%的股权。
在发展过程中,因急需资金扩大规模,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增资扩股,引进投资人、引入资本。但接触过几家投资机构后,都没有了下文。其背后的原因,并非A公司的项目不好、创业团队不够优秀,而是其股权比例,着实让投资人头疼。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是:A公司的股权结构没做适当调整前,投资人不会贸然进场。
案例评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安排,不仅关乎各股东的切身利益,亦关乎公司的发展壮大。
设计一个即符合公司自身特点又保障各方权益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在确定投资意向后公司设立之前就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现实中,有不少的创业者或缺乏意识或虽有意识但缺乏重视,常见的做法是以个人的出资额作为评价其对公司的贡献、价值的唯一考量依据,简单的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权结构。
仅以出资额来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其一:5:5绝对均衡模式,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为两人,且两人的出资额相同,所占据的公司股权也一致。
这种模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旦两股东意见相左,将造成公司决策困难,乃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即 “公司僵局”的出现。
其二、9:1/8:2一股独大模式,“罗辑思维”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教材。一股独大带来的影响: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说了算,其他股东只是摆设而已,既有可能造成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且有可能使小股东丧失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的热情,尤其是在小股东对公司的研发、市场、技术有特别贡献,对公司发展付出特别多的情况下,利益上的不平衡将导致股东对公司的离心。
其三、4:3:3/4:4:2拉帮结派模式,在公司股东会有关某事项的决议表决出现两种声音时,意见相左的双方为使决议内容朝着有利己方利益的方向发展,必然会去拉拢第三方股东。此模式既容易形成公司内讧、帮派,也无形中造成被拉拢的第三方股东左右会议进程、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种种模式,均说明仅以股东的出资额来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等综合评价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值,并以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值来确定股权结构,从长远角度而言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总之,公司设立之时的股权结构安排,以及公司发展中的股权结构调整,需谨慎行事!
正谓,创业不易,股权结构的设计,更不易。但,正因不易,才更需我们用心去做,并尽力做到极致!
[作者:谢得三 | 来源:(微信号:Xiedes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