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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东湖高新区2019年生物产业发展资金开始申报

通知 | 东湖高新区2019年生物产业发展资金开始申报 武汉优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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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生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生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武新管【2017】6号)(详见附件1)文件精神,现开展东湖高新区2019年生物产业发展资金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申请单位须主要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服务、智慧健康、精准诊疗等领域;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实际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各项经营指标纳入东湖高新区相关统计范围;在过往经营活动中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二、申报说明

       (一)申报时间。2018年9月1日-9月20日。

       (二)核算范围。仅支持申报单位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实施意见》支持条款的事项;涉及年收入等部分指标的以2017年一个会计年度指标为核算范围。

       (三)申报条款。2019年生物产业发展资金受理申报条款与《实施意见》一一对应,说明如下:

       1、世界500强、国际细分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0强、国内外上市公司落户

       奖励对应《实施意见》第三条。原则上仅支持通过招商引资从湖北省外引进的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应《实施意见》第四条。以项目竣工验收后核算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为准计算补贴额度。

       3、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对应《实施意见》第五条。(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研发费用为补贴标准)

       4、国家、省级项目资金配套

  对应《实施意见》第六条。补贴额度根据国家或省级资金已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核算,企业申报时应附已到位资金的相关证明;补贴资金应按所配套项目要求纳入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与所配套项目进行伴随监管及验收。

       5、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应《实施意见》第七条。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的收入计算。(以不含税主营业入收入为补贴标准)

       6、单产品销售额奖励

  对应《实施意见》第八条。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的销售额计算;不支持纯商贸企业。(以不含税主营业务收入为补贴标准)

       7、企业及产品资质认证奖励

  对应《实施意见》第九条。一年内多产品获得同一资质,按一个产品给予奖励。

       8、加速器/孵化器房租补贴

  对应《实施意见》第十条。与武新管【2014】179号文件中相关条款继续关联;加速器/孵化器应出具对外公布的租金标准;入驻企业按照租金标准足额缴纳房租,由加速器/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统一审核并出具推荐名单,由入驻企业自行完成申报程序;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加速器/孵化器内享受政策。

       9、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对应《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平台运营方应制订出台针对区内外不同委托对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实施,运营补贴仅针对区内服务对象。(以使用平台不含税服务费用/平台提供服务不含税收入为补贴标准)

       10、智慧健康大数据企业运营补贴

  对应《实施意见》第十二条。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相应费用为基数核算。

       1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费用补贴及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生产收入奖励

  对应《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12、技术离岸服务收入奖励

  对应《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离岸服务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应不存在权属关系。(以上年度不含税技术离岸服务收入为补贴标准)

       13、绿色发展技改项目补贴

  对应《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以不含税设备购置费为补贴标准)

三、截止时间

       (一)网上申报初审截止时间:9月20日

       (二)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截止时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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