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ETC充值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我们咨询过国税回复说不能抵扣,但也有单位做法是:取得充值发票时不抵扣,月末根据ETC充值网站的已使用数据清单抵扣,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道路通行费抵扣有三种方式:
方式一:道路通行费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方式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如果接受服务后,取得按实际缴纳的道路通行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方式三:通行费客户月结单:
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
(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
(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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