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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在所得税前列支需要哪些资料?

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在所得税前列支需要哪些资料? 贝才禾兑江苏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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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确定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做坏帐处理,在所得税前列支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确定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做坏帐处理,在所得税前列支税务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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