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的自建或购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实行分期抵扣。
在实际的日常经营中,企业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不动产的用途进行调整,那么企业就必须同时根据不动产的实际用途调整其进项抵扣及会计分录。


因此,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假设A公司于2016年12月将该办公楼转为员工宿舍,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20÷12*6)÷1000=9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7.5%=107.25
(2) 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107.25万元大于66万元,则应首先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接着计算“差额”=107.25-66=41.25万元,然后将41.25万元“差额”从4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72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12500
2017年6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5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7500
第二种情况:假如甲企业2017年5月将该厂房转为员工宿舍,假设该厂房当时的净值因故减为550万元,则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550÷1000=5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55%=60.5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60.5万元小于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5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5000
2017年6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第三种情况:假设A企业于2018年6月将该厂房转为员工宿舍,则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20*2)÷1000=9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0%=99
该厂房 60%的进项税额 66万元已经于 2016 年 6 月抵扣;该厂房 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已经于2017 年 6 月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万元+44 万元=110万元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 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99万元应于 2018 年 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 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9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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