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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误区精编

(续)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误区精编 贝才禾兑江苏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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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续)误区 17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误区 18 :清算期间不可弥补亏损;误区 19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可继续弥补;误区 20 :核定征收的企业也能弥补亏损(未



误区 17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误区 18 :清算期间不可弥补亏损                         


【解析】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误区 19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可继续弥补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根据以上规定,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某些原因,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误区 20 :核定征收的企业也能弥补亏损                         


【解析】

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从第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对这六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从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无论是税务机关依据其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都不会出现负数,即使企业在核定征收期内实际发生亏损,以后年度也不存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可能性。


另一些地方文件也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比如《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州地税发[2009]26 号),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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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用儒道至圣的精神,服务普天之下的企业,让如此这般去管理与经营企业中的员工有家的幸福,提升对企业的忠诚度与归属感,从而让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让员工为企业服务有发自内心的荣誉与自豪!最终达到员工家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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