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享受的时间 Q&A
在税法政策范围内 借用你的案例 说有用的话 讲你听懂的话
问:
我们公司于2017年06月已向国税局进行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备案,但在2017年06月前开出了几台软件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吗?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生效日?
2017年06月认定了高新技术企业,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何时开始享受呢?
2016年研发加计扣除10万,但2016年汇算时公司没有用完,能否在以后年度继续用?
答:
一、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满足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该政策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日起享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