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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那!我把增值税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天那!我把增值税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贝才禾兑江苏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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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抵扣联未丢失,是否可以以抵扣联的复印件替代发票联,无需开具已抄税证明?



一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抵扣联未丢失,是否可以以抵扣联的复印件替代发票联,无需开具已抄税证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据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抵扣联未丢失,可以以抵扣联的复印件替代发票联,无需开具已抄税证明


二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丢失进项税如何抵扣?怎么处理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三问

增值税发票丢失问题处理?

 答:一、丢失发票的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丢失发票的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问

三年前挂账的预付款,目前业务部门无法提供发票(估计遗失),该如何冲账?

答:分几种情况处理:

1、如采购货物已到,对方发票已开具,由于采购方原因丢失,可向开票方索取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做为记账依据,目前,税务机关已取消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要求。此种情况下,所得税前成本费用扣除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如金额较大,可向税务机关报备。

2、如采购货物已到,对方发票已开具,由于采购方原因丢失开票方不同意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只能凭据材料入库单入账,材料出库结转成本费用后,由于没有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3、如款项已付,采购货物未到,预付款不能收回的,只能做坏账处理

4、建议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此种情况应追究业务部门责任


五问

如果在退货退票的过程中,发票遗失,那还能红冲吗?如果不能红冲,那账务怎么处理呢?

答:发票遗失不需要红冲,也非可以红冲的法定事由。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问

现电子普通发票情况下,打印后,缺失了怎么办?

答:再重新打一张


七问

目前税局所列的失控发票包含哪些情况?税局列为失控发票的后续处理是怎么样的?

答: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简单说就是已经无法控制的税票。

 

  失控发票产生的原因有: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失控票的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

  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问

我公司给客户2016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超过了抵扣期限,要求我司重开,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吗?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专票,不属于上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符合上述客观条件的逾期未认证专票,可以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逾期未认证不得抵扣。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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