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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发出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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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优惠政策
01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政策适用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政策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优惠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03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除了上述的优惠政策之外,下面这些优惠政策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01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政策适用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适用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03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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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优惠政策
01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政策适用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政策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优惠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03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除了上述的优惠政策之外,下面这些优惠政策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退伍军人优惠政策
01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政策适用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适用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03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ND
我在看,你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