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账,还要税前扣除,一直都是最实务的内容。每个做财务的,都躲不掉。今天就给大家汇总一下这方面的政策。
①
收款凭证到底能不能入账?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这张凭证并不是发票,但是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凭证右下角小字也已标明。
其实,我们不用过多的纠结能不能入账的问题,只要业务真实发生,是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哪怕没取得发票,也应该如实记账。原始凭证不仅仅只能是发票,合同、付款记录都是依据,这些依据都能证明业务真实。
长期以来,我们越发看重发票,甚至形成了没有发票就不能报销的潜意识。其实有些事项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本就不需要发票,开个收据就行了。
②
收款凭证能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是每月最高20000元,按次纳税的是每次最高500元。对于自然人,除了个别行为(出租住房),其他的都只能按次适用。
所以企业在支付个人费用,每次不超过500的,可以不用发票,用收款凭证就能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老板让你下午茶买点水果给大伙吃吃,你总不能跟路边摊的老板说让他给你开张发票吧?
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1.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们再来看看货拉拉的这张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政策规定的要素都是涵盖了的。
所以,这种货拉拉的收据虽然不是发票,但是却能入账,不仅能入账,而且还能税前扣除。
但是抵扣增值税那就不行了,且不说提供服务一方本身在起征点以下未缴纳增值税,这个凭证本身也不是目前合法的抵扣凭证。
③
下面几类支出哪怕没有发票
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具的收据
政府等相关单位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支付其他非增值税项目
企业支付其他非增值税项目的相关费用,比如一些协会费用,因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费用取得了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支付方可以凭对方开具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3、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企业因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而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由于合同并未履行,经营业务也未发生,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支付方可以凭借与对方签订的协议、赔偿协议以及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4、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仅仅针对自然人,并且是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小额零星支出的标准为每次500元。可以以收据入账即可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才能税前扣除。
5、拆迁补偿支出
由于拆迁补偿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6、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
企业发放给员工和临时兼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无需发票即可税前扣除。但需做好员工考勤记录、工资表、付款证明、工资条等做为原始凭证。
7、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
逢年过节,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现金、或者购物卡等实物福利不需要获取发票。
但需提供过节费发放明细表等凭证,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14%。
8、企业为员工发放抚恤金、救助金
由于职工生活困难,为其发放的补助款,也不需要取得发票。但需提供收付款凭据和附件资料等福利支出凭证,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这类费用时,需要附上公司的相关文件、员工签字的福利费发放名单以及现金付款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9、交通费凭据
企业外出人员的交通费用,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可以凭行程单及火车票、飞机票等收款凭证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购票人、往返行程以及购票时间等方面的真实性。
10、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但需要提供差旅报销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单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出差项目、支付截图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11、支付给员工的误餐补助
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单位用餐,确实需要在外用餐的,按实际误餐顿数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但需制作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同时提供付款证明、员工签字的领取证明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12、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当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可以凭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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