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19日,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常熟市***服装有限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税三稽罚〔2022〕4号),对该公司未未按规定保管2016年度记帐凭证,并未能按要求限期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附: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罚〔2022〕4号
常熟市***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49946)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常熟市******港村 )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6年度记帐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责令你单位于 2021 年 9 月26日前进行改正并提供2016年度记帐凭证,你单位未能按要求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2日本案办案人员对你单位法人代表殷某峰制作的询问笔录。
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苏州税三稽限改〔2021〕8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点击查看详情)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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