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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发文明确:3月31日前,必须完成社保补缴,否则罚款!

税务局发文明确:3月31日前,必须完成社保补缴,否则罚款! 龙达企业服务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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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过缓缴的老板注意了~





注意了!近期,税务局发文明确需要在3月31日前补缴社保费用,否则需要加收滞纳金。

 

No.1

税务局发文

月底前必须完成补缴


在新冠时期,各地都发布了不少针对社保减免缓征的优惠政策。


比如人社部就曾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明确:


1、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而随着新冠肺炎的放开和缓缴政策的到期,部分地区也开始了补缴工作


广东率先开始!


近期,广东省税务发布了《关于在3月31日前补缴2022年7月至9月缓缴医保费的温馨提醒》,明确2022年申请了医保缓缴的企业,需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否则将收取滞纳金



也就是说还未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需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


缓缴单位逾期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费款的,税务机关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1.如何查询未清缴的医保缓缴费款?


还是以广东为例: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后,选择「清缴社保费」,输入费款所属期202207-202209,点击「查询」可查处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缴款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的医保费款,即属于未清缴的缓缴费款。


2.如何清缴缓缴?


适用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查询出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勾选需要清缴的医疗保险费,点击「缴款」完成费款缴纳即可。


3.去年(2022)申请的缓缴部分也都要缴纳吗?


公司去年申请缓缴的2022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也必须一次性清缴吗?


根据政策规定,已申请缓缴2022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等方式补缴。

 

No.2

社保减免缓政策

2023年取消了吗?


看完了上述广东税局的通知,肯定不少人都会觉得:是不是2023年的社保减免缓政策就要取消了?


其实并没有


同样是根据2022年9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来看,2023年的社保减免缓政策仍在继续中


根据通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此次需要补缴是仅为2022年7月至9月的医保费,2022年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仍可以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再来看看各省市出台的社保优惠政策::


北京


2022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



通知中明确: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浙江省


2023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通知中明确两点:


1、按规定实施社保缓缴降费政策


实施社保缓缴降费,对符合条件的歇业市场主体,按规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稳岗支持政策。


2、允许住房公积金缓缴


歇业市场主体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广东省


2023年2月,广州市发布《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


通知中明确3点:


1、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


  •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 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2、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保的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


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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