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财政、货币政策要以就业优先为导向,退减税、缓缴社保费、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都着力指向稳市场主体稳岗位稳就业,以保基本民生、稳增长、促消费。要进一步研究运用多种政策工具,调动地方积极性并压实责任,切实稳岗位稳就业。
本篇文章,总结了国务院释放的利好政策以及详细的税法政策解答,关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一定要看到最后。
●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退减税、缓缴社保费、降融资成本等都着力指向稳市场主体稳岗稳就业,以保基本民生、稳增长、促消费。
●进一步运用多种政策工具,调动地方积极性并压实责任,切实稳岗稳就业。(在这里推荐【众智云擎】,税务局、注税协会和大企业高频使用的税法查询工具)
●确保物价稳定
●我国基本民生需求品供应充裕,但不可掉以轻心。
●确保粮食产量和供应稳定,夯实稳物价基础。
●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进一步畅通物流特别是重点地区物流,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年底前申请即可缓缴,预计减缓企业负担900多亿元。
●职工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金缓缴政策扩围、延长期限的措施。
●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免息资金由财政承担;本金可延期1年偿还。
进一步详细税法政策解答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近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调整:
一是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为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公告》要求,税务部门应于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
二是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为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明确,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其分类管理类别,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规定限制。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
根据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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