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第43号公告同步废止。
一、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此次发布的新政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
1、三类企业享受30%扣除比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这三类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这一政策延续了此前对快消品、医药等高营销投入行业的税收支持,有助于减轻企业当期税负,鼓励企业进行市场推广。
2、关联企业可签订费用分摊协议
关联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灵活优化税务处理:
1)一方发生的符合扣除条件的费用,可选择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费用接收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无需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入本企业扣除基数,助力集团化企业统筹税务安排。
3、烟草行业广告支出禁止扣除
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体现了国家控烟的政策导向,通过税收手段严格限制烟草产品的宣传推广。
二、11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
除新政明确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外,企业所得税还有多项常见支出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研发费用、利息支出、资产损失、保险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要求
税前扣除需严格遵循 “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凭证合规” 四大准则:
1、真实性
支出需基于真实交易与商业目的(如实际采购货物、支付租金、发放工资等),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形成闭环佐证。
2、相关性
支出须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股东个人消费等无关支出不得扣除;混合用途支出(如老板车辆费用)需按合理标准(租赁合同、里程记录等)划分,仅企业部分可扣除。
3、合理性
支出金额需与企业规模、行业标准匹配;工资薪金等支出需合理,不合理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润分配,不予扣除。
4、凭证合规
采购等需取得增值税发票,行政收费需财政票据,特殊场景(如境外支付、司法纠纷)可凭判决书等凭证;内部凭证(如工资表、折旧摊销表)需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