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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封面没有加盖电子法人章,可以被判定投标文件无效吗?

投标文件封面没有加盖电子法人章,可以被判定投标文件无效吗? 快书编标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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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毕财采投处〔2021〕1号


投诉人: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1188号
被投诉人1: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地址: 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被投诉人2: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贵州塔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节市中药标本馆设施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93ZC2021A217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5月24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
投诉人于5月24日递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我局于5月28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2021年5月18日投诉人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人因投标文件封面没有加盖电子法人章而被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2021年5月19日代理机构就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特申请投诉。
投诉请求:重新招标,必要时,投诉人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人《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第12页“3.4.1 投标文件的构成和格式:
(1)投标文件由《技术与商务投标书》和《投标报价书》两部分文件构成;”明确投标文件由《技术与商务投标书》和《投标报价书》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封面并不属于招标文件界定的投标文件构成部分;“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可读。《投标文件》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中必须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资格审查项)”该资格审查项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编号,
但“《投标文件》中必须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资格审查项)”表述存在歧义:
一是根据3.4.1项,投标文件封面并不属于招标文件界定的投标文件构成部分;
二是在《投标文件》中是每一页均需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还是其中某些页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即可。
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同时,在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过程中,本局发现在《招标文件》第八章“本项目须落实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中引用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新文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于2020年12月18日印发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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