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4日今润觉老师微课回放
广场舞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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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的定义
在《全国广场舞竞赛规则(试行)》里面,对于广场舞是这样定义的:“广场舞是一种在宽阔场地上通过健身操类、舞蹈类等健身方式,在音乐伴奏下结合徒手或持轻器械等动作,开展的具有健身功效与审美情趣的群众性集体运动项目。”
在这个定义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两个关键词:“健身功效、审美情趣”。这两个词就是广场舞竞赛评判的标准。如果用再通俗一点的说法,那就是广场舞应该“既健身又好看”。
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就知道如何对一支广场舞参赛队进行评判了。


一般来说,广场舞的比赛项目主要包括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我们下面分别进行探讨,首先说一下规定套路。
规定套路的评分因素包括两个部分:
完成(70%)与艺术(30%),裁判员在评判过程中,主要观察参赛队的规定套路动作完成整体情况,并评价其表演给观赏者带来的审美感受。下面的表格列出了规定套路,供大家参考。

从裁判员评判的角度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参赛队伍不能改变规定套路的内容,包括对动作内容的改变、动作性质的改变等等。规定套路的规范性十分重要,这是竞赛规则的硬性要求,但规定套路同样要求队形变化,希望大家也要注意。
目前各队在比赛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变动作,尤其是在队形变化过程中发生的动作改变,例如步法及角度、幅度、力度等等。
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有些队伍学习规定套路时没有老师现场指导,往往是跟着视频学习的,所以一些动作技术细节没有掌握。大家今后一定要特别注意技术细节,力求准确、规范,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健身效果和视觉效果。
我们再来看一下自选套路的评分因素、分值比例及评判标准。

无论是规定套路还是自选套路,《竞赛规则》中所规定的分值比例标准,其主要目的是帮助裁判员理解各项评分因素的权重比例关系,而不是真的完全按照这个比例一项一项的计算分数,那样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把广场舞当作了竞技健美操。
在《竞赛规则》中还有一项“裁判长减分”的内容,见下表。

和前面我们所说的一样,“裁判长减分”的分值也是一个“弹性分值”,根据违例情况的轻重程度酌予减分,或多或少不等。因为我们今天不是在办裁判员培训班,时间有限,而且在群里有不少人是舞队的老师,所以我们就不再过多的探讨技术性的细节。现在把一些在比赛中典型的违例情况或减分因素,简要说明一下。
供大家参考:
(一)场上停顿
规则规定,比赛时动作停顿一个 8 拍以上将被减分。很多队伍出于队形美观、富有层次、动作变化等方面的考虑,在场上往往有较多停顿,包括全部队员停顿一个 8 拍以上,或者部分队员停顿一个 8 拍以上而其他队员在做动作等等情况,这是比较常见的、也是减分较多的违例。
(二)中途上下场
有些队伍,比赛过程中频繁的中途上下场,也将被减分。因为广场舞是集体运动,所有人都要动起来,才能达到全面健身的目的,部分队员甚至只是少数人在场上跳,其他人只是作为陪衬,不能代表队伍的整体水平,而且和规则制定的健身宗旨相违背,所以也会减分。
(三)出现禁止动作
各种抛接、翻腾、托举等等危险动作或难度动作,都属于规则的禁止动作,也将被减分。因为这个规则所倡导的“科学健身”的出发点相违背,我们大家跳广场舞是为了锻炼身体,而不是追求高难度的动作技巧,所以这些情况都是被禁止的。
(四)轻器械
规则规定,轻器械应具有健身性、安全性。轻器械应与参赛曲目风格、主题相符,不能使用具有危险性(例如刀枪斧头等利器)或容易散落在比赛场地的轻器械(如啦啦操的花球+铃铛,容易散落在地导致队员或下一队的队员滑到造成身体伤害)。在实际比赛中发现很多时候,大家只是把轻器械作为一种增加观赏性的道具,而非具有健身效果的辅助用具。有时候如果轻器械选择不当(如纱巾),会导致动作力点分散、局部发力不均衡等问题,长期下去容易形成运动损伤。另外还有的队伍使用红旗作为轻器械,全程只看到一个队员在挥舞红旗,没有任何其他动作,无论从轻器械的角度还是从“科学的健身性”角度评判,都属于违例情况。
(五)整齐度
“整齐”属于完成质量方面的要求。很多队伍减分都是在整齐度不足方面,包括方向、动作、力度、角度、幅度、轨迹等等,整体与否体现了队伍整体的默契程度和训练水平,只有训练认真、配合默契、动作规范的队伍,才能达到整齐划一的视觉效果。在实际比赛过程中,参赛队表演开始后一两分钟,甚至只有几十秒钟的时候,有经验的优秀裁判员往往就已经能从整体度上,看出这支队伍的真实水平了。
(六)过分追求艺术性
过度的追求艺术性、观赏性和舞台表现效果是极其错误的做法,都将被裁判员予以减分。在当前的很多广场舞比赛中,都有很多典型的失败案例。很多时候,队伍为了追求舞台效果,设计了很多“摆拍”、类似于戏剧中“亮相”的固定造型,甚至制作了各种舞美道具,把各种生活场景搬上赛场,使广场舞变成了舞台剧、情景剧甚至相声小品,那就不是广场舞了,应该去参加文艺比赛。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很多比赛中还比较常见,在实际比赛过程中将会被严重减分。
(七)其他情况
例如身体由于失去控制倒地、轻器械掉地、动作错误等等都是非常明显的情况,我们就不再特别说明了。另外,有些在《竞赛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是否会被减分?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例如“膝盖着地”,这种情况在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无论是单膝还是双膝,长时间的膝盖着地,或者以膝盖为支撑点的身体转向,都是容易造成身体损害的动作,违背了规则中“科学的健身性”要求,因此同样会被减分。还有服装问题,无论是民族舞蹈、地方舞蹈还是其他的参赛套路,应该选择正确的、符合主题的服装,或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服装,这是我们对民族、民俗、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和传承。此外,在裁判员执裁和代表队参赛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同声音和诉求,无论哪种情况都只有一个选择,就是坚持执行《竞赛规则》。
同样,我们所说的性别、年龄、民间、民族、民俗等优先考虑的因素,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就是水平相近的时候,才做优先考虑,而不是“以偏概全”、“避重就轻”,那就和规则宗旨、导向相违背了。

此外,我们再次从裁判员的角度,简单介绍一下评判中需要把握的几项重要内容:
(一)整体评判,不能“以偏概全”
广场舞是集体参赛项目,侧重于团队现场表现与整体健身效果。因此,裁判员评判过程中应有较好的整体观、全局观,在严格执行规则评分标准的前提下,还要从参赛队(运动员)的动作、队形、音乐、编排、服饰、造型、风格、轻器械以及精神风貌等等多方面整体考虑,进行客观、准确的评判。
(二)分值权重,不能“顾此失彼”
无论是规定套路还是自选套路,本《规则》中所规定的分值比例标准,其主要目的是帮助裁判员理解各项评分因素的权重比例关系,使《规则》能充分发挥“指挥棒”的作用,从而对广场舞项目的发展方向产生科学、正确的引导。在现场的实际评判过程中,裁判员应根据参赛队伍的整体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分,而不是过分关注或拘泥于单一指标的分值评定,否则会直接影响评分速度,并容易出现“顾此失彼”导致轻重失衡等问题。
(三)理性鼓励,不能“额外照顾”
某些赛事中往往还有男性加分或年龄加分等特别规定,这种情况下裁判员遵照《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即可。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男性加分、年龄加分还是其他加分条款,都是要以评判参赛队的整体表现优劣为前提,而不应存在非理性的额外照顾。所谓鼓励,是指必须在同等条件、同等水平的情况下的鼓励,否则,不仅不会给所在队伍增光添彩,反而会被减分。
(四)艺术表现,不能 “主次不分”
当前很多广场舞比赛中,都有很多典型失败案例,主要体现在:运动员中途频繁上下场、场上长时间动作停顿(静止造型)、运动负荷严重不足、轻器械不具备辅助健身功能(如红旗、纱巾、条幅等)、舞台化情节化设计过多等。在比赛中不允许出现过度的舞台化、情节化的编排。过度追求艺术性、观赏性和舞台表现效果是极其错误的做法,都将被裁判予以减分。我们不能把群众体育竞技化,否则项目将没有未来。
(五)疏失错误,不能“欲盖弥彰”应特别注意最前排和最后排
运动员的表现——这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前者更多是因为临场紧张、发挥失常所致,后者则是因为编排者往往会把动作不熟练、配合不默契的运动员放在后面,试图以此掩盖队伍不足,达到混淆裁判视觉的目的。还有轻器械掉落、服装离体等情况,都属于完成质量方面的重要问题,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方式也是裁判员进行评分的考虑因素之一。
(六)万树繁花,不能“一枝独秀”
在比赛中经常涉及到“专业选手”的问题。有些队伍中有一些是专业队(包括体育专业队和文艺团体)现役或退役人员,也就是所谓“科班出身”的人,现场表现力、感染力非常强。这种情况下,裁判员不能被迷惑,一个人表现再好,也不能代表整支队伍的水平!与之相反,这种“一枝独秀”的情况,往往更能反衬出整体队伍表现的“不均衡、不整齐”,因此裁判员在观察时要有意识地注意到这一点。在动作编排与表演中的“独舞”现象亦属此例。
问:跳蒙古舞的服饰长度有要求吗?
答:无论是哪种民族舞蹈,服饰都要符合民族特点,跳蒙古族舞蹈不能穿朝鲜族服装,而且不能混搭(如戴蒙古族帽子、穿维吾尔族衣服等),以和表演套路的主题、风格相一致,这也是对民族、民俗、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与传承。对于服饰长度没有要求,只要符合民族特点,不会对表演者的安全造成影响,并充分展示表演套路的主题、风格要求,无论长短都是可以的。
问:对串烧类广场舞的评分和其他广场舞有没有不同?
答:无论是否串烧,所有广场舞的评分标准都是一样的。需要注意的是两个舞种甚至更多个舞种的串烧编排,在音乐和动作编排上一定要衔接自然、过渡流畅,不能生硬地拼凑,否则会影响健身效果与视觉美感。
问:评判上是否应该在年龄上有所区别?
答:比赛中不同年龄的队伍,表现也会存在差异,未来应该在比赛中进行合理的年龄分组,今后在比赛以及《竞赛规则》修订时我们也将考虑这个问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套路的创编都很不错,动作设计、队形转换包括音乐服饰等等都非常巧妙合理,可以看得出来在赛场外都下了很大的工夫!但是由于年龄、身体素质、专业背景等方面的原因,没能很好的驾驭作品(如年龄较大的队伍选择《自由飞翔》健身操,在后段表演中受体能不足的影响,很多动作都会变形),所以效果打了折扣,非常可惜。今后大家在套路选择方面还要再多关注一下,一定要选择适合自身的套路,争取有最好的表现。
问:对过度舞台化、文艺化的广场舞如何评判?
答:过度的追求艺术性、观赏性和舞台表现效果是极其错误的做法,都将被裁判员予以减分。而且,舞台化、文艺化的广场舞往往都存在着“场上停顿、中途上下场”等明显违例,设计了很多“摆拍”动作,这是不符合广场舞根本属性和竞赛规则的制订原则的,与“科学健身、全面健身”的要求不符。
问:同一支队伍中男女队员的服装色彩不一致会不会被扣分?
答:一般不会被扣分。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男、女队员的服装要和谐,符合表演套路的主题、风格,能体现男女性别差异,在队形变化方面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不能是奇装异服,应具有美感。
问:同自选广场舞中出现以击打节拍(如:敲鼓)代替音乐,击打节拍的是上场队员(因为打节奏并没有和其他队员跳同样的动作),这种情况应如何评判?
答:出现击打节拍同样应符合竞赛规则的规定,以敲鼓为例,敲鼓者的动作不能是单一的敲鼓动作,无论是威风锣鼓、健身腰鼓还是手拍鼓等等,都要符合“科学的健身性”要求,也就是说要在敲鼓的同时有身体其他部位的健身动作编排与展示。而如果只是在敲鼓的话,一定会被减分。至于场上队员(敲鼓者)和其他队员动作不同,只要符合科学健身、全面健身的原则,都没有关系,不会因为动作不同被扣分。无论轻器械还是徒手,都要符合这个前提,要全身运动而不能是局部运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