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勤奋者每天的生活都充实 因为他时时体验的是奋斗与进取
毫无疑 问:
我公司要在厂区安装摄像头,供应商是一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负责此工程(包括安装),但是合同明细上有明确的摄像头,其他材料,人工等明细金额,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税率,合适吗?
这种混和销售不应该分开核算,分别开具发票吗?
比如摄像头17%,工程款11%?
此工程是今年的新工程,安装工程11%还是3%?
桃来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销售摄像头、提供安装服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销售方的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如果销售方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则按照销售货物(17%)缴纳增值税;
如果销售方主营业务是销售服务,则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针对2017年的新工程,除非销售方按照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已经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否则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