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因此,仅用发票证明买卖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充分说服力的。
正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企业发生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作为判断依据,不应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显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
虽然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但企业在实际经营业务中,也不能忽视对发票的管理。
例如:实际业务中对“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尤为重要!
以下操作方法会规避企业实际经营中的法律与涉税风险!



每天保持学习的心态,但不要忘了吃早餐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