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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际账务处理的税率应用问题。
答:
一是,10%税率是指非居民企业和金属回收公司。
二是,新税法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
三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司如下:
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 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是,其他工业企业实行25%税率。
5、“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在不同方向的涉税问题及账务处理。
答:
“应收账款”借方余额长期挂账有三种可能:
一是,可能变相利润分配;
二是,可能是现金或承兑汇票收进不入账放到私人口袋;
三是,可能是客户有其他原因有意拖欠。
应收款余额在贷方:
一是,“预收账款”或是“定金”;
二是,抽心账款收到后不开票。这种都是自己责任,(如果长期挂账,超过两年者,最好自行账务处理,用普通票开,申报销售交税,免得被税务所查出要罚税款)。假如是2016年12月份产品已发出,款大部分到账,还有小部分未到账,发票是在2017年1月份开的票,那在2016年12月份应先做一笔会计分录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在2017年1月份开票时,再把这份“发出商品”用红字冲掉。
6、“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所涉及的成本的账务处理问题。
答:
在年度结账之后,以前年度账目已结转,又自查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和不准扣除项目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⑴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⑵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时
借:本年利润或:
借:以前年度收益调整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特别要说明的是当年补交上一年度所得税,已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抵减了当年利润,本年度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