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差旅意外保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因此,员工因公出差,单位为其缴纳的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