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年3月份新中标了地铁项目,我们按一般计税操作的。也要求劳务队伍和材料供应商提供专票,现在突然出现了这个文件,是不是我们还要还原成简易计税?
我们现在合同还没有签,是不是可以按这个文件执行?我觉得这个文件对我们施工单位还是比较好的。毕竟一般计税下, 我们可抵扣的专票是有限的!
这个新文件,是否要求建筑总承包方现在只能选择简易征收,不能一般计税了,那对于我上面的3月新中标的呢?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没有用“可选择”,而是用了“适用”(⊙o⊙)哦)
即,
(1) 项目类别必须是房屋建筑,市政、公路等工程不适用这一条,具体以招标文件等为准。
(2)分部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这两类,装饰装修、给排水、屋面、通风空调等不适用这一条,具体以《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为准。
(3)服务类别必须是“建筑服务”下的”工程服务”(编码3050100000000000000),安装、修缮、装饰等税目均不适用。
您所述新中标地铁项目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具体要看您的合同内容。
2、关于执行日期,财税〔2017〕58号文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到特定甲供工程,借鉴财税〔2016〕36号文的精神,目前倾向于以开工证或大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开工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无论甲供类型、方式为何,均为普通甲供工程,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符合限定条件的,为特定甲供工程,只能适用简易计税。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为普通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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