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赋予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税收政策知情权
您有权获知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您对税收政策的全面了解,是您依法纳税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为保障您的税收政策知情权,我们要履行好相关宣传、告知、接受咨询等义务。
2.涉税程序知情权
您有权获知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方面使您知晓应如何办理涉税手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便于您正确履行您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让您了解我们实施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税务事项时的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应纳税额核定是指我们依法对特定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作出纳税多少的决定,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在接受应纳税额核定前,您有权获知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核定方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如果您是当事人,我们在对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如果我们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您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们还应当告知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您要求听证的,我们应当组织听证。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您有获知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规定详见您享有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二)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知情权

您实现知情权的具体途径如下:



(四)事例解说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一)保密权的含义
保密权所称应该保密的信息,是指我们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我们在税收管理中获得您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我们所掌握的涉及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
对于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另外,您对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我们也会为您保密。
(二)保密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保密权

(四)事例解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一)税收监督权的含义
控告和检举我们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监督权

(四)事例解说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一)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含义
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指您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是指您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门申报,是指您按期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签署的日期为准。
2.邮寄申报,是指您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邮寄信封,按期寄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是指您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申报方式
其他申报方式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种。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已经完成申报。简并征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四)事例解说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申请延期申报权的含义
如果您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申报权


(四)事例解说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含义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权

(四)事例解说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您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四)事例解说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您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所得来源国减税、免税和不予征税等待遇。
(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优惠权


(四)事例解说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含义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二)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


(四)事例解说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四)事例解说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您实施检查。为表明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您进行检查时我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我们的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四)事例解说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权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二)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四)事例解说

提起行政诉讼权
(一)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四)事例解说

请求国家赔偿权
(一)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我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您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请求国家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请求国家赔偿权

(四)事例解说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依法要求听证权的含义
依法要求听证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您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我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二)听证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听证权

(四)事例解说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一)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含义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四)事例解说

您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是您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您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一)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您均应依法进行。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一)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含义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储存,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您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内容向我们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您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我们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时申报是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是指客观、正确地反映您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无论您当期是否有应纳税额,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您都应当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如果您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申报,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所称的纳税申报表,是指我们为方便您统一办理申报设计的专用税收表格,可以作为您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
1.履行义务的方式
您可以采取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即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其他申报方式。
2.履行义务的要求
各个税种纳税申报的适用主体、时限、要求不尽相同,我们主要对下列七个主要税种进行说明。
(1)增值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来说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
(2)营业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来说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
(3)消费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销售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一般来说您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您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4)企业所得税
您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
您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或者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期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③若您在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④您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⑤您取得须申报纳税的其他各项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车辆购置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应税车辆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也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7)印花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除以上列举的税种之外,您还可能会负有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义务,您可以查阅相关税种的具体规定,或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一)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我们将按照规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我们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若在境内没有设置经营机构,则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3.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4.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我们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您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您在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的税款按月计征,并应当在次月 7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所指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上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与其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致。
8.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扣缴车船税,并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具体期限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列举税种外,其他税种的代扣、代收义务的要求,您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一)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含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一)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如果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也应及时向我们报告和说明,以便我们依法根据您的情况中止(终止)您的纳税申报义务,或准许您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或免除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一)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含义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您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您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1.存款账号报告
您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我们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您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应按规定向我们报告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您应当在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们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您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合并、分立报告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您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事例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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