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丢失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
②与《发票挂失、损毁报告》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开具《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如下:
【事项描述】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过失(及丢失)方:单位或个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普)发票的记账联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渠道】 过失单位可选择任意一种办理渠道,但过失个人目前只能选择:“1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理渠道如下: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增值税专(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要留存备查,并作为入账依据。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过失(及丢失)方:单位或个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操作如下: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以上丢失前已认证(或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下:
【事项描述】 同时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纳税人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 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要留存备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操作,如下:


【政策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另其他非发票的单证丢失,参照以下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7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