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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未加工成工艺品的珍珠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未加工成工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请问: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请问:单位买一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时间节点:2016年04月30日止,2016年05月0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
请问:营改增中,“有偿”的概念具体是指什么?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请问: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可以抵扣进项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请问: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税率分别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粮食、自来水、暖气、图书等货物时,实行13%的低税率(注意营改增之前就有,并非本次营改增变化的税率);
(四)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0%。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率:
(一)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
(二)销售自己已用或旧的固定资产(征收率2%);
(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或实行简易计税适用3%;
(四)不动产销售或不动产出租经营服务(征收率5%):
最后再提醒:还有增值税免税项目,注意免税不同于零税率0%,增值税开票时显示“免税”,而零税率增值税开票时显示“0%”。
增值税免税比如: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有些利息收入.
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
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笔者观点:根据国发明电〔2016〕1号的通知精神,营改增的企业要认真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对发现确实有因营改增后造成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幅的,要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在有合理正当理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或抵税或其他确保税负只减不增解决方案。因此这要求企业财务不仅有税务能力,更要有管理思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进行了以下修订和完善:
一是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推进情况,在免税跨境应税行为类别中增加了新纳入试点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并明确了上述应税行为享受跨境免税政策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
二是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此前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跨境服务的免税政策执行口径。
三是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进一步规范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流程,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
四是对于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在免税管理上与零税率退(免)税管理办法相衔接,要求纳税人提供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声明等免税备案材料。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请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反,如果选择享受增值税减税2%,不不能开专票,相反放弃减税,只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抵扣3%)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问: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服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中: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但因前期进项税的抵扣少,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相比会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
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
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政策背景
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不同,即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导致收入、成本、税金的确认也不同。围绕营改增带来的这些变化,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进一步针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缴纳营业税,该收入为含营业税收入
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最后进行清算。(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缴纳营业税,该收入为含营业税收入)
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金融业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请问: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若属于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请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取得增值税收入,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谁为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基金公司运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收入,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若属于2017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若属于2017年7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生活服务业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增值税=销售额×5%)。
请问:劳务派遣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请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公路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具体应如何进行抵扣?
(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相关政策——(财税〔2016〕86号)。
特别提醒:(财税〔2016〕86号)正式指出,自2016年8月1日起,通行费继续按照规定的政策抵扣,而且暂时不设置截止期限,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请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有“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两个项目,请问这里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车位的面积吗?
不包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第五条中所指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请问: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2017年2月抵60%,2018年02月抵40%。
提醒:监理与审计相关费用不需要分期抵扣。抵扣时间是风险注意点!!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
三、征收管理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请问:营改增后,景区门票还可以作为发票使用吗?
根据文件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请问: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地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有几联?
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请问: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请问:小规模差额征税怎样计算按月3万元或按季度9万元免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请问:从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四、纳税服务
3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
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五、发票管理
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请问: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请问: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箱白酒,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文件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零售白酒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请问:企业收到电子发票应如何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实务中建议企业要制订规避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管理制度)
另提醒:该文件对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业没有进行限定,企业可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但只限增值税普通发票。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6/30,故从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停止使用货运专票。因此营改增后,如果单位收到2016年7月1日开来的货运专票,需要退回开票方,有涉税风险。
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请问:A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后,还可以前往柜台认证吗?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当然也可以前往柜台进行扫描认证。
49.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50.《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53.《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税务报》不再是唯一刊登“遗失声明”渠道。
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公告)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六、委托代征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问: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七、 其他规定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
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76.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7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7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调整是个大工程,需要软件公司的技术支持。 对于大集团公司来说,有点为难,财务人要抓紧学习咯。
2017/03/18(周六)
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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