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
我想了解有关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最新政策,加速如何操作?
需要哪些依据做账?加速折旧的优缺点,能举几个对比案例说明吗?
儒普斯财税分享
01
加速折旧的定义
可以这样理解:
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折旧也高。折旧高了利润下降。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折旧费也相应缩减。
02
方法:常见的加速折旧法分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①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公式: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年,残值为Y。
则第一年折旧=X*2/N;
第二年折旧 =(X-C<1>)*2/N
第三年折旧=(X-C<1>-C<2>)*2/N
··· ···
最后两年需改为直线法折旧
② 年数总和法公式: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年,残值为Y,
则第M年计提折旧为(X-Y)*(N-M+1)/[(N+1)*N/2]。
03
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现在实行网上备案,具体操作最好询问专管员。
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有:(以下是大致的表格填列,具体文件需要请以专管员回复为准)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⑥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在备案通过后,填报企业所得税时,会涉及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填列。
会计处理上最好和税务操作上同步,但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有税会差异,明细表上都有涉及,请如实填列就好
04
优点:
① 延缓企业利润,递延了税款,相当于企业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从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年限来看,用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法,企业所得税的总额是一样,但是在固定资产较新时,由于折旧费用提高导致利润下降,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
② 融资能力提升
能够增加企业前期的现金流量. 减少其借款费用,为其节约成本.这对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企业极为有利,也就是企业能够通过递延税款以达到融资的目的。早期的现金流量更高,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净现 值,也就在便利融资的基础上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
③ 可以加快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
④ 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无形损耗,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资风险。
缺点:
把利润集中在后期,对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经济情况下降的情况下,是税负负担。
05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时,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如果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18%征收;超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征收;超过10万元的按33%征收。
采用直线法时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110-10)/10=10(万元)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20-10=10(万元)
年应纳税额=(10-3)×27%+3×18%=2.43(万元)
税负水平为:2.43/10 ×100%=24.3%
当采用加速折旧法实行5年折旧期时,则前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后利润为零。纳税所得额也为零。后5年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则:
年应纳税额=(20-10)×33%+(10-3)×27%+3×18%=5.73(万元)
年税负水平为:5.73/20×100%=28.65%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纳税额,则年平均纳税额为;5.73×5/10=2.865(万元)
两种折旧方法对比结果分析: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直线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采用加速折旧法要轻一些。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所以税负较轻。而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比前5年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率所致,使企业纳税负担加重。
尽管如此,很多企业仍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加速折旧对企业经营者是有利有弊。
就企业经营来说,加速折旧与延缓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是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
06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