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知道哪种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首先我们来了解以下几个政策:
第一个政策:
国发[2011]4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2011年1月28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税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个政策:(第二个是对第一个政策的补充文件)
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1日
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见如下附件:

第三个政策:(第三个是对第一个政策的追加文件)
财税〔2017〕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年2月24日
生效日期:2017年2月24日
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事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确如下: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如下图)。

第四个政策:(第四个是对第二个政策相同指导精神的延展文件)
财税〔2016〕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四、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税〔2016〕141号文件理解如下:

问题一:哪种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问题二:收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如何账务处理?
⊙对于享受退税待遇的企业而言,其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财务处理上可以表现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三:收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于当月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后,形成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的增量,对增值税的增量是否需要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税【2017】17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很显然这是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免征一税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在2016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发布过一个《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该文件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这里也会涉及与上述集成电路企业类似的一税两费的问题,但是目前还没有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其对应的不征税待遇,因此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予以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没能免征一税两费。
2017/03/30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