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5〕132号)、《关于印发《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6〕33号)文件精神,新一轮“稳岗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即日起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2016年度补贴。【 发布日期:2017-01-05】
补贴范围及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我市各类企业。
(提醒:南京市2016年末城镇失业率1.88%)
补贴标准: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时间及方式:
稳岗补贴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6月30前携《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向所在区(含化学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也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
文件详情可登陆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查询。
《 年度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如下:

笔者特别提醒: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该“失业率”具体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电话咨询)。
企业裁员率=企业年度解除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
请问:
公司收到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拨付的稳岗补贴,上面规定需专款专用,用于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保,这笔钱如何进行帐务处理?企业”稳岗补贴”收入,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收到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递延收益20000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时候,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同时:
借:递延收益5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剩余15000元,在按上述处理方法时分期结转。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是真正的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