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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热点问题

财税热点问题 贝才禾兑江苏
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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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税热点问题:一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二问:异地劳务代开发票的地点;三问:预付卡怎么做税务处理



财税热点问题:

一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二问:异地劳务代开发票的地点

三问:预付卡怎么做税务处理


一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请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是不是电子发票才可以抵扣,纸质发票不能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七条的规定,2018 年 7 月 1 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6 月 30 日后,您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问:
异地劳务代开发票的地点

请问如果公司在异地发生劳务(聘请个人提供劳务如:咨询、策划等劳务)可否在公司注册地代开发票?


答: 据财税[2016]36 号文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个人属于非固定业户,因此个人提供劳务,需要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发票。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原营业税政策一致,财税(2012)6号: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问:
预付卡怎么做税务处理

请问加油卡的充值票和电话费充值卡的票据,以及其他预付卡类别的票据,没有正式消费前的发票允许所得税抵扣吗?



答:所描述的预付卡,充值时取得的发票都是普票,消费的时候一般不再取得发票,而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分情况,以下提供相关的预付卡税务处理供参考学习,需要注意的是,直接送给员工或客户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购买预付卡,可以按照预付卡的用途做如下税务处理:


(1)购卡赠送客户,维护客户关系。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此种性质属于企业所得税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 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

企业购买预付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 购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等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4) 购卡自己消费。

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购买预付卡自己使用,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按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税前扣除。由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得“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扣除,据此,此种情况在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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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用儒道至圣的精神,服务普天之下的企业,让如此这般去管理与经营企业中的员工有家的幸福,提升对企业的忠诚度与归属感,从而让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让员工为企业服务有发自内心的荣誉与自豪!最终达到员工家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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