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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达政策解读NO.7】企业所得税案例解答

【龙达政策解读NO.7】企业所得税案例解答 龙达企业服务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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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箭头处“蓝色字”,获得更多税务常识!!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点击箭头处“蓝色字”,获得更多税务常识!!


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某合伙企业 2018年度取得各项所得 100 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 A 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 年度汇缴A 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 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 A 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 159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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