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技术服务费成本如何处理
问题1:
公司销售了一款软件(不属于自己研发),合同签订包含软件费用及软件技术服务费,服务期为一年,发票已经一次性开具,在处理账务的时候,我全部一次性确认为收入了,但是服务费的这部分成本应该怎么核算呢(也就技术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但具体金额也不太确定),具体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样的?
问题1 回答如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第五条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的规定,提供软件技术服务费部分,应在提供软件服务的期间(一年)分期确认收入。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调整会计分录,分期确认收入与成本,本月按已开具的发票金额缴税。
(二)销售的软件应当确认收入,而软件技术服务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具体金额计入相关成本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①销售软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软件费用)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开票金额)
递延收入 (未确认收入的技术服务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软件技术服务实际发生时:
借:劳务成本 (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③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递延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③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生产模具如何入账
问题2:
供应商为生产我公司的产品定制的模具,我司与供应商对半承担费用,我司应该如何入账处理?
问题2 回答如下
分为三种情况:
①若此模具只为本次生产服务,则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②若此模具所有权归属于贵公司且仍可服务于后续生产,则应根据此模具的使用年限和价值高低判断,计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
③若此模具所有权不属于贵公司且仍可服务于后续生产,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再结转至相关成本科目。
企业原材料损耗
问题3: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主要原料是玻璃与水晶:
1、运输与生产中易破碎损耗;
2、生产中有边角料的损耗。
我想问:
问题一:税务对于这两种损耗,是否需发进项税转出?政策依据?
问题二:企业如何在管理制度中体现让税务审核这些是非人为损耗呢?
问题三:我可否设定损耗率进行管理?
问题四:对于这些损耗我如何收集证据?
问题五:后期如何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问题3 回答如下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存货损失由于非正常损失所致,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我们理解,贵司的易碎存货运输途中的损失和边角料损耗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3、企业存货损失不能单纯设置损耗率,发生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取得存货时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
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贵司发生的存货损耗,可以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5、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应计入原材料实际采购成本,最后用总金额除以实收数量得出平均单价;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且无法由责任人承担的损耗应计入管理费用;由于非正常损失(如冰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耗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边角料损耗应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但如果损耗的边角料后期还可以再利用的,回收时应根据实际价值冲减生产成本,如果损耗的边角料还能对外出售的,应根据实际销售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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