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普斯 财税分享 每天精选
问
企业在一个云计算中心仓库中托管了该企业的服务器,仓库在内蒙,该企业在北京。
该企业使用服务器对外提供云计算服务。仓库所在地税局要求该企业在内蒙注册成立,否则认为该企业在内蒙经营而不纳税。
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文件判断何为在当地经营需要纳税?
答
1、公司异地经营,是否必须设立经营场所或机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未明确。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有关如何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还是非经营行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规范性文件上还未见明确的说法。不过,建议参考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 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
二 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
三 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四 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五 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参考此文件,我们认为,企业所设办事机构可以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是仅限于提供本企业相关业务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等独立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事务。如果是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实务中,只要企业在当地有经营活动,原则上都应该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