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公司每月按照公司固定的额度(须有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向员工发通讯补贴,则在规定扣除标准内(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放的通讯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超出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不需要提供通讯费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是由于员工出差、联系客户等报销话费,根据员工提供的通讯费发票据实扣除,此时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凭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一般需要开具以公司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由于无法区分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且企业常常无法证明该费用与企业收入有关,所以会有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风险。建议在通讯费补贴方面,按照上述方法,制定通讯费补贴制度,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样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另外,可以由公司统一购买电话充值卡,按制定的报销标准发放给员工。购买电话充值卡时,运营商是可以开具公司抬头发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