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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看】这才是正确的操作方式!留抵退税,千万别计入营业外收入!

【老板必看】这才是正确的操作方式!留抵退税,千万别计入营业外收入! 龙达企业服务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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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留抵退税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留抵退税如何做账?如何申报?财政部明确啦!我们一起来看看。


留抵退税,如何做账?

财政部刚刚明确!



具体怎么做呢?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同时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综上所述,收到退税应该相应减少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非计入营业外收入。


那么,留抵退税的新政策如何理解呢?现在一起回顾下要点吧!


留抵退税后

会导致多缴城建税及附加吗?


最近很多纳税人有个疑惑:留抵税额退了,之后如果要缴增值税,也得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是不是留抵退税会导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税务局答复:留抵退税,不会导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1:


A企业是一家微型企业,2022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2年5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5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0(5万-5万)元,尚有5万(10万-5万)元可以在以后抵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


温馨提示:简易征收需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不得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其实,只要增值税其他申报表已经填写准确,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相关数据已预填好,只需大家确认数据即可,十分的便捷,不会给您增加任何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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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六)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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