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结构,指的是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全部股份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也就是公司内某一位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的公司股权占比,及对公司相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通过调整股东手中股权的比例,或者对某一类股权的权能进行调整,就可以对公司的管理权或者盈余的分配方式等内容进行相应的改变。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效能。
对于公司而言,股权架构设计合理,公司更具有持续发展和经营能力。股权架构混乱,公司股东之间不仅冲突不断,更会影响公司的长久稳步发展。
首先,股权架构设计为公司发展提供经济基础。股权架构设计最直接体现在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上。只有股东将出资实际投入到公司,公司才有资金发展运营。而若在股权架构设计时,在股东选择、注册资本等方面设计不合理,导致股东不具备实缴出资的能力,则不仅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还可能产生诸如股东未实缴出资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纠纷。因此,选择合适的股权架构,公司才能有经济支撑。
其次,股权架构设计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保证。对于公司而言,其只是拟制的“人”,而“人”的发展,最终还须落实在股东决策方面。股东如何决策表决以及能否形成合法合理的决议,则反映在股权架构上。股权架构合理,能够形成有效、高质量的表决,公司才能有更合适的发展方向。
反之,股权架构不合理,股东冲突不断,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则将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能够避免出现股东纠纷及诉累。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极易引起公司控制权之争,从而影响公司的良性发展。
如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念”)之间的股权纠纷案,李子柒在与杭州微念合作之前,是独立的网络视频生产者。2016年9月,李子柒与杭州微念之间达成合意:由李子柒负责短视频的创作,而杭州微念负责营销推广,并打造“李子柒IP”。
2017年7月,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共同成立了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子柒”),其中李子柒持股49%,杭州微念持股51%。从该股权设置可以发现,虽然杭州微念仅是比李子柒多了2%的股权,但是却掌握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单从股权架构来看,对于李子柒而言,其作为创业者,初创型公司在股权设计时更应该考虑原始股东的控制权,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但正因其股权设置的不合理,而最终引发了公司控制权纠纷。
(1)设置核心股东
核心股东作为把握创业方向的领导者,应尽量为其设置较高的股权比例。
(2)并非一定同股同权企业可不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分配股权,对于出资多但不熟悉业务或者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可约定所占股权比例少,此时该股东兼具有天使投资人的角色。
(3)根据创始团队各合伙人的优势确定股权比例对于更擅长把握战略方向和管理的创始人,建议应设置较高的股权比例,以便在企业经营出现分歧时作出关键决定,避免企业陷入僵局。
(4)形成梯次结构核心股东掌握最大股权,其余股东根据各自优势、贡献大小确定比例;后期可根据实际贡献和表现进行股权调整。
(5)保留预留股权根据事业发展过程中每个人的贡献,调整股权比例;预留给未来引进的合伙人/新股东。
(6)保持股权的动态调整根据创业团队成员的贡献度,及时调整股权架构。但是,核心创始人的股权比例通常不宜降低。
创始人设置公司股权结构时,要考虑联合创始人、管理层、多轮次融资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他投资人的持股架构。创始团队及管理层可设置一个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创始人另行设置一个有限公司形式主体,由实际控制人持股,注册资本金不必要设置很高。
该有限公司作为创始团队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持有该持股平台1%份额即可,其他99%份额由创始人团队、管理层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以有限公司主体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有效控制实际控制人的承担的责任,将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
公司设置10-15%的股权激励份额作为员工激励,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置员工持股平台,同使用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持有该持股平台1%份额。
在员工持股平台中,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可以预留代持部分份额,以便分批激励不同层级员工;如有员工离职也有收回至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代持。在每轮次融资中可约定员工股权激励池中股权比例不被稀释,以保障企业活性。
公司可以向下设置子公司,将公司业务分模块由各个子公司经营及管理,这样可以是业务情况清晰,对于公司核心业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可由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共同持股,实际控制人作为核心业务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即持股51%及以上),即便经过多轮次融资公司股权被稀释,仍可将核心业务掌控在创始人自己手中。
其他业务子公司可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旦某个业务出现问题,也可单独清算该子公司而不影响主体公司,对于发展特别好的子公司可以考虑单独上市,如有受限制业务也可放在子公司中运营,不会影响主体公司未来的上市计划。
企业未来可能开展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高管、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可统一安排在持股平台。由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高管和核心员工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份。(参见:股权激励 | 持股平台)
预留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是股权激励的通常做法,具有以下优点:
● 有利于企业股权的稳定性。高管和核心员工的持股变化频繁,在持股平台中进行可使企业股权轻易不变动;
● 有利于创始人实现企业的控制权。持股平台的控制权由创始人掌握,从而保持对企业的控制。
持股平台的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由创始人和高管、核心员工作为股东。
无论创始人持有多少股权,都可以在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股东将表决权授予创始人行使,从而让创始人掌握全部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持股平台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居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持股平台的优点:
● 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退出可能还需要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涉及章程修改等法律程序;若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简化决策流程。
●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经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门槛更低,在出资方面的法律限制更小,安排更灵活、自主性更强。
实际控制人可以先成立一家控股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以控股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
(1)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2)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在股份公司层面,如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如何任一股东不同意签字,则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
(3)便于调整控股公司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上市前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如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承诺投后资源供给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
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股权激励时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在控股公司层面则受到的约束相对会减少。
(4)控股企业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控股公司可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5)控股企业可以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6)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
(7)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层可能存在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却仍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的情形。
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有能力和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若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
(8)成立控股公司,并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1)税负高。增加一重企业所得税15%或25%。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2)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股票不如个人自由。自然人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3)设立控股公司需要增加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人力成本增加。
(4)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在讨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结合不同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情况去量身定制。例如,初创型公司在股权架构设计时,首先需要考虑创始人的控制权及利益诉求。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可能更倾向于股权结构的稳定及股权激励等。但无论哪种类型、何种阶段的公司,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主要有以下要点:
1.股权结构,即股东出资比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是否“同股同权”即成为了一个在先考虑问题。
若存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一股多权的规定。而若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即为资本多数决,出资比例决定了股东对公司未来决策事项的表决权。
因此,在股权架构设计时,需首要考虑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也即股东的持股比例。
2.股东结构,即股东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公司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不同的股东类型对公司发展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例如一些公司为了达到股东类型相对成熟、稳定和统一的效果,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将部分类型的股东,如对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不熟悉、不擅长的,或者仅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等类型的股东放入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达到股东类型管理的目的。
此外,在股东的组成中,不仅有创始人团队,还可能包含公司高层员工、亲戚朋友、社会资本、客户、行业伙伴、夫妻等等。不同的股东组成也决定了公司的稳定与否,以及对公司决策事项表决权的质量。
例如,夫妻共同作为公司的股东,则可能存在因离婚等导致股权分割进而影响公司发展的情况;而行业伙伴作为股东,亦不排除在外私设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等。因此,选择何种股东类型,也是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考虑的要点之一。
3.投票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比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这些事项均须达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表决权比例才能通过。但实践中,经常存在因公司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公司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无法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因此,有效的表决权才有助于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从而促进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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