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返聘退休人员被罚100万!税局明确,必须按这个来!

返聘退休人员被罚100万!税局明确,必须按这个来! 龙达企业服务
2023-08-24
4
导读:退休人员工资涉税要点~

返聘离退休人员,因没申报个税被罚了100多万!快跟小龙一起看看怎么回事吧!


01

返聘离退休人员被罚100万?


对于一些老专家教授而言,经常会有退休返聘的情况,但对于这些已经退休的专家教授而言,返聘后还需要缴纳申报个税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经公示过这么一个案例:某学会因为未给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申报个税被税务局罚款100万,该学会不服处罚,将税务局告上法庭。


最终结果


本案中,该学会认为因是退休返聘人员,所以公司不属于个税扣缴义务人,且属于劳动报酬,不应为离退休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局及法院最终裁定:


该学会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其在账簿中核算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自认定是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学会聘用离退休人员,不符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即该学会应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补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1005484.21元。


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到底该怎么交个税呢?


02

税局明确!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这样交!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到底该怎么交?分两种情况来看:


01

兼职的形式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返聘并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的,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 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 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03

退休人员工资涉税10大要点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简单来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来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 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企业未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不是小作坊

财务相关工作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员

或者专业的财税服务公司

点击下方图片

获取一对一专属咨询师为您服务!

龙达财税

企业服务市场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

工商证照 | 财税服务 | 知识产权 | 项目申报

特殊资质 | 环保服务 | 法律咨询 | 物业服务

【声明】本网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源)来自于网络,均是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其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对我们的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记得点个“在看”呀,您的喜欢就是我们坚持的动力!


如果你或你朋友有注册公司、注销公司、代理记账、财税咨询、资质专利申请等需求,龙达都可以为大家服务,为亿企成长助力!

大家还在看

电话:400-827-1288
官网:www.ld12366.com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龙达企业服务
专注中小企业财税服务!
内容 757
粉丝 0
龙达企业服务 专注中小企业财税服务!
总阅读1.1k
粉丝0
内容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