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旅费补助,可以没有发票吗?
回答:
您好,引用一个北京市地税局局长信箱回复的问题供您参考:
北京对于差旅费补助的报销是否要求拿发票来充抵?
答: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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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车公用现象越来越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车辆费用(油费,修理费,保养费等)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哪些不能?
另外是否直接可以报销?是否需要签订企业租赁个人汽车的合同?如何签订?
回答:
私车公用需要公司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报销和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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