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时,可以根据客户要求随意、任性地变更货物名称等内容吗?
可以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吗?
这些涉及企业与个人哪些法律与税务风险?
【案例1】
日常经营中,一些超市、专营店、酒店的员工,平时也是按照税务要求正常开具发票,但是也会偶尔有客户要求开具和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比如企业购买了烟酒或礼品,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等。每次开具这样的发票,心理总有股说不出的感觉,感觉自己犯了大错一样,但是没办法,为了完成每月的营业额指标,而且有些是负责人要求这样对外开具,只好遵照执行。
对于这样的开具发票,对企业或者对开票个人有什么影响吗?
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2】
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超出了营业执照的记载经营范围,这种情况下在税控系统自行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属于虚开呢?
以上两种案例情况,了解法律政策规定,答案自会有。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笔者特别提醒:所有与虚开发票行为相关的单位与个人都涉嫌违法。)
政策依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笔者特别提醒:并在发票联、抵扣联、及发票与抵扣联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且发票专用章加盖在发票右下方“备注栏”空白处。)
政策依据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6: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营改增之后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是: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是: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是: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32.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四是: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十一、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分析结论如下:
随意变更货物名称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且属于违法开票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按照要求正确开具发票。
企业面临后果: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由税务机关罚款;
3、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大的方面它能影响企业合同签订、竞标、公司上市等,小的方面可以对企业发票认证、领购等便利性产生影响。
个人面临后果:
1、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影响个人信用评价: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7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掀起高潮。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这意味着,今年,守信者将获得更多实惠,失信者将更加寸步难行。
【案例2】分析结论如下: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如果为客户开具了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而不是企业为客户开具了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
通过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证。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凭证才可以经营。
如:当你在经营范围一栏看到房地产开发。那你的第一反应就是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那你就得审查一下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因此对于【案例2】中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关键是开票项目一定是实际发生的业务,这种开票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企业面临后果:
在三证合一之前: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无法管控企业经营范围。
但三证合一之后,税务局与工商局的信息共享,特别是在金税三期下,税务局对企业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有可能会进一步与企业现场核实取证,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但企业会面临就企业经营范围工商与税务联查!
针对【案例2】如何应对虚开发票?
下面四招要牢记哦!
第一招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笔者特别提醒:特别有些企业在工商已办理注销或变更期间,在业务合作前要尽可能通过企业工商信息平台去多方面核实!
第二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三招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笔者特别提醒: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四招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