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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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需付款,例如现金折扣,或者各种附带条件的优惠部分不需付款,这种情况下要么冲减财务费用,要么冲减成本,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还是需要转出?税法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是一项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影响增值税计算,只有销售折让或商业折扣才会对增值税有影响。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发生现金折扣:
债务扣除10%:117*10%=11.7:
实收金额:117-11.7=105.3
借: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