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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出手了!多家企业收到“税局风险提醒”后被查!3月起,这类企业务必这样做!否则……

税局出手了!多家企业收到“税局风险提醒”后被查!3月起,这类企业务必这样做!否则…… 龙达企业服务
2025-02-27
2
导读:大动作!





最近税局有大动作!广东、江苏、四川、浙江等多地省税务局开始针对风险提醒进行严查!已有多家企业收到风险提醒后被查!赶紧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No.1

税局终于出手了!

多家企业收到“税局风险提醒”后被查!


很多人对经营所得申报个税不了解、不重视,来看看下边这些税务局的通报,就知道经营所得的个税查的有多严了。


1、广东



2024年11月,广东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加油站投资人申报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申报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的疑点,对其进行风险提醒。该加油站存在少申报收入等问题,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5.21万元、滞纳金2.53万元。


广东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二、江苏



2024年12月,江苏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技术推广中心投资人2023年度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时,存在异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疑点,对其进行风险提醒。


该人同时设立两家个体工商户,相关支出缺少购销合同、银行流水、物流运输等关键性证明材料,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0.53万元,滞纳金0.07万元。


江苏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三、四川



2024年12月,四川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从事水泥制品经营的某独资企业投资者申报2022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率过高,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疑点,对其开展风险提醒。


该投资者存在未依法取得发票、“白条”入账、以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调减成本费用105.67万元,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36.99万元、滞纳金6.08万元。


四川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四、浙江



2024年9月,浙江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医药零售独资企业投资者申报2023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偏低,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疑点,对其进行风险提醒。该医药零售独资企业申报收入金额与医保实际刷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5.02万元、滞纳金0.65万元。


浙江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收入。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将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提醒:


没有完成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要抓紧了!如实申报,不要等税务局找上门!

 

No.2

2025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手册

(含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对于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有扣除限额?哪些支出不能扣除?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如何汇算清缴申报?该填写B表还是C表?一起跟着往下看!




哪些支出可以扣除?


01、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划分清晰:生产经营费用可据实扣除

费用混用、难以分清: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扣除


02、以前年度亏损


不超过5年:准予结转弥补

超过5年:不得结转弥补


03、工资、薪金


员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4、基本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Tips: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员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费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其他人员:除上述以外,为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05、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Tips: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06、利息支出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07、汇兑损失


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08、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9、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固定资产租赁费


经营租赁方式: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方式: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3、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4、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5、劳动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减半征收个税政策优惠如何享受


一、减免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案例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C君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


C君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注意:当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计算公式可化简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50%


案例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C君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


C君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三、温馨提示


1. 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No.3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及申报全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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